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3年4月17日公告修正,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訂
能節字第11304002900號
113年4月17日公告修正,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申請除濕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492之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除濕機。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能源因數值(E.F.) 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 CNS 12492之要求。
(三) 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
除濕機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額定除濕能力(公升/日)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
六以下 |
二點二四 |
高於六,九以下 |
二點六零 |
高於九,十二以下 |
二點七四 |
高於十二 |
二點九八 |
(四) 共通性要求:
能源因數值(E.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二) 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4/04/19 14:43:00
訂定「雙燈帽LED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2年12月18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雙燈帽LED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節字第11204031450號
112年12月18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雙燈帽LED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 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雙燈帽發光二極體(LED)燈管商品 之相關檢驗規定」之LED燈管。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6027「雙燈帽LED燈管-性能要求」 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下表所列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不可進行調光控制且不可調整色點
且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小於90 |
可進行調光控制或可調整色點
或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90 |
發光效率基準
(lm/W) |
一百五十點零 |
一百四十點零 |
(四)共通性要求: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
9)大於零。
3、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4、顏色偏移實測值: 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u’, v’)diagram之座標位置計算圖上之 距離。
(1)測試一千小時,△(u’, v’)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五零。
(2)測試三千小時,△(u’, v’)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七零。
5、光生物性危害應為「風險類別0」。
6、不分光輸出頻率,皆應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小於或等於零點零 二零,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點零。
7、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及輸入功率初始值之計算採四 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光通量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顏色偏移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閃爍指數實測值 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閃爍百分比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 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最後修改日期:2024/04/09 13:33:00
修正「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3年2月23日公告,113年7月1日生效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
能節字第11304000870號
113年2月23日公告,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申請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為符合「通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及檢查方式」之軸流式通風機,且葉輪直徑為一百二十五公釐(mm)至二千公釐(mm),額定功率為零點七五千瓦(kW)(一馬力(hp))至二百千瓦(kW)(二百七十馬力(hp)),靜壓一百四十七帕斯卡(Pa)至九千八百零七帕斯卡(Pa),風量十立方公尺/分鐘(m
3/min)至三千立方公尺/分鐘(m
3/min),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可之軸流式風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7778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 5801或空氣流動及控制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AMCA) 210標準或規範。
(三)申請軸流式風機之節能標章驗證:
依CNS 7778或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及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MEG值,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額定輸出功率 |
實施日期 |
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
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
≦七點五(kW)(十(hp)) |
FMEG ≧ 六十一 |
FMEG ≧ 六十三 |
> 七點五(kW)(十(hp)) |
FMEG ≧ 六十 |
FMEG ≧ 六十 |
(四)安全性規範之要求:申請驗證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未達七十五(kW)(一百(hp))者,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規定。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葉輪與電動機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消耗電功率(千瓦,kW)、功率因數、葉輪直徑(公釐,m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分鐘,m
3/min)、標稱靜壓(帕斯卡,Pa)及最佳全壓電效率值(%)、電動機額定電壓(伏特,V)及相位。
(四)產品之葉輪直徑單位為公釐(mm),其表示四捨五入取至十位數。最佳效率點所計測之標稱風量、耗電量、全壓電效率及標稱靜壓,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相關檔案
能源署公告修正令.pdf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4/02/29 14:26:00
修正「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2年12月18日公告修訂,114年12月1日起實施 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能字第11204031350號
112年12月18日公告修訂,114年12月01日生效
一、申請筒燈及嵌燈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
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1.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335 、14115及 15592 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 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四千流明。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 光強度分布: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O、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且測角光度計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 色溫與演色性:
(1) 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依據 CNS 15437 試驗。
(2)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 CNS 14125 試驗。
(3) 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 CNS 14576 試驗。
(4) 高壓鈉氣燈泡:依據 CNS 15049 試驗。
(5) 光源無 CNS 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 光通量:於測角光度計量測之光通量。
(三) 能源效率基準:
1. 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式計算,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實測發光效率(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 非指向型:實測發光效率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在一百二十五點零(lm/W)以上。
3. 指向型:實測發光效率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在一百一十五點零(lm/W)以上。參考軸立體角六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實測總光通量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 實測總輸入功率(W)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下,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 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3. 實測功率因數應在零點九零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 實測演色性應在八十點零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特殊演色評價指數 R9 大於零,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
後第一位。
5. 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 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6. 實測光束維持率,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試一千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 測試三千小時,實測光束維持率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及發光效率、指向型、光束角、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最後修改日期:2024/02/29 14:28:00
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2年7月10日公告,114年1月1日起實施 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205005830號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公告,114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一、申請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通訊功能驗證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CNS 14464及CNS 16014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最新公告實施「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四)共通性要求
CSP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五)通訊功能驗證要求
- 室內機具備智慧控制通訊介面,且符合CNS 16014規定。
- 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據CNS 17025認證之實驗室出具符合CNS 16014測試報告,內容應包含電源控制功能、運轉模式功能、溫度設定功能及室內溫度顯示功能之智慧通訊服務功能。
-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號須加註「具通訊埠」之文字,具通訊埠係指具備符合CNS 16014之智慧家電通訊介面規格。
二、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CSPF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3/12/19 10:12:00
修正「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2年7月10日公告修訂,並自114年7月17日實施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205005710號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公告,114年7月17日起生效實施
一、申請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6098家用和類似用途空氣清淨機-性能量測法規定之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空氣清淨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試驗條件與方法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6098之要求。
- 空氣清淨機於試驗時,其主功能及次功能需為全開啟狀態。其他主功能部分,若具有獨立開關,則可予以關閉。
前揭主功能包含濾網過濾、靜電集塵、負離子等可降低室內空氣中懸浮的微粒物質濃度之空氣清淨功能,及環境空氣偵測、自動導風裝置等用來控制或操作及支援空氣清淨的功能;次功能包含時間顯示、紅外線遙控、藍芽或WiFi、氣流壓差開關等提供使用者不同的操作模式或保護功能;其他主功能是指與前述主功能及次功能無關的功能。
- 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改變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 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功率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基準:
-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列基準值以上:
|
單位 |
基準值 |
能源效率(CASR/W,Dust) |
cmm/W |
0.176 |
- 空氣清淨機待機功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列基準值以下:
|
單位 |
基準值 |
待機
功率 |
無聯網功能者 |
W |
1.00 |
具聯網功能者 |
W |
2.00 |
(四)共通性要求:
- 能源效率(CASR/W)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該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 待機功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以下,該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產品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3/12/19 10:13:00
修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1年12月21日公告修訂,114年1月1日起實施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105015260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公告修訂,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CNS14464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CSPF之標示值與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機種 |
額定冷氣能力分類(kW) |
CSPF (kWh/kWh) |
氣冷式 |
單體式 |
2.2 以下 |
4.48 |
高於 2.2 ,4.0 以下 |
4.55 |
高於 4.0 ,7.1 以下 |
4.28 |
高於 7.1 ,71.0以下 |
4.15 |
分離式 |
4.0 以下 |
6.23 |
高於 4.0 ,7.1 以下 |
5.60 |
高於 7.1, 10.0以下 |
5.37 |
高於 10.0 ,14.0以下 |
5.18 |
高於 14.0 ,71.0 以下 |
5.03 |
水冷式 |
全機種 |
5.58 |
(四)共通性要求CSPF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CSPF值。
相關檔案
111公告令.pdf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公告.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4/01/09 10:43:00
修正「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1年9月12日公告修訂,並自113年10月1日實施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105011280號
111年9月12日公告,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共通性要求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5,000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屬無CNS符合性驗證之天井燈,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光束角(beam angle):依CNS 15497光束角定義,並須符合CNS 15497光束角允收條件。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W)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3.實測總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且在標示值95%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1,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7.0%以上。
(2)測試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5.0%以上。
5.額定總光通量≧10,000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70.0;額定總光通量介於5,000-10,000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80.0,且演色性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6.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0,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無風險等級」或「低風險等級」類別。
(四)能源效率基準: 發光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並依下式計算: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應在150.0 (lm/W)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R9、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及光束角。
最後修改日期:2023/12/19 10:14:00
冷凍櫃(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11月29日公告,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冷凍櫃(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9480號
110年11月29日公告,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一、申請冷凍櫃(箱)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2062電冰箱及冷凍箱規定之冷凍箱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冷凍櫃(箱)。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冷凍櫃(箱)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2062之要求。
(三)冷凍櫃(箱)能源效率基準: 各類冷凍櫃(箱)能源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型式 |
能源因數基準(公升/千瓦小時/月) |
自動除霜冷凍櫃(箱) |
E.F.=(V/(0.014V+19.8)) |
手動除霜冷凍櫃(箱) |
E.F.=(V/(0.011V+16.5)) |
註:上表所列皆以等效內容積計算之,表中等效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V(公升)=K×VF;V為等效內容積;
VF(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K值: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係數,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四) 共通性要求:
1.等效內容積、能源因數值實測值及能源因數值基準,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能源因數值之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廠商申請冷凍櫃(箱)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之一:
產品類型 |
檢具相關安規文件 |
直立式冷凍櫃(箱)額定電壓 250V以下,且有效內容積 400 公升以下者 |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
直立式冷凍櫃(箱)額定電壓 250V以下,且有效內容積高於 400 公升者 |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出具符合「直立式冷凍櫃」應施檢驗商品相關標準之安規測試報告 |
臥式冷凍櫃(箱)額定電壓 250 V以下者 |
三、冷凍櫃(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5:00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6920號
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微波爐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0705家用微波爐-性能量測法規定之微波爐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微波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60705之要求。
2.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待機模式及關機模式試驗,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2301之要求。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能耗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測試設備 |
規格 |
熱電偶線 |
直徑:0.3公釐(mm)以下。
準確度:0℃至1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0.5℃以內;
100℃至3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1℃以內。 |
電壓計 |
準確度應為±1%以內。 |
功率計 |
準確度應為±1%以內。 |
電能表 |
準確度應為±1%以內。 |
計時器 |
準確度應為±1%以內。 |
(4)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溼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
1(度,℃)、終止溫度T
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時),Wh),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
C:
W
C = E/(T
2-T
1)
(三)微波爐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值:
項目 |
基準 |
能源效率 |
≧57% |
關機模式(瓦,W) |
≦0.50 |
待機模式耗電(瓦,W) |
待機時無訊息顯示者 |
≦0.50 |
待機時有訊息顯示者 |
≦1.00 |
(四)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
C不得高於1.20(瓦時/攝氏溫度,Wh/℃)。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 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六)共通性要求:
1.微波輸出功率及能源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燒烤能耗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待機模式耗電(瓦,W)、關機模式耗電(瓦,W);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時/攝氏溫度,Wh/℃)。
相關檔案
微波爐節能標章修訂公告令.pdf
附件一 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標表.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6:00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8月26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6720號
110年8月26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一、申請洗衣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0335-2-7規定之洗衣機,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洗衣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洗衣機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JIS C9606之要求。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
(三)洗衣機能源效率基準 在最大負荷之洗滌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滌行程之測試模式下,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機種 |
洗淨比 |
洗清比 |
脫水度(%) |
洗淨洗清每公斤衣物
所實測耗電量(kWh/kg)
|
直立式
(噴流式、渦捲式、攪拌式)
|
0.8 |
1.0 |
45 |
0.0054 |
滾筒式 |
0.6 |
1.0 |
45 |
0.0077 |
(四)共通性要求
1.洗淨比、洗清比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脫水度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3.洗淨洗清每公斤衣物所實測耗電量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二、洗衣機節能標章產品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相關檔案
公告令(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6:00
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7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2630號
110年7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一、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623「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能源消耗量量測」所定義之桌上型電腦或整合式桌上型電腦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桌上型電腦產品。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 1.依CNS 62623規定之試驗程序及條件進行量測。 2.當產品預設開啟替代低功耗模式(即ALPM註1)時,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三)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桌上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TEC應低於或等於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
1.桌上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TEC公式如下: E
TEC=8.76 × (0.45 × P
OFF + 0.05×P
SLEEP + 0.15×P
LONG_IDLE + 0.35×P
SHORT_IDLE) (單位: 度/年,kWh / year) 其中 P
OFF:關機模式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SLEEP:睡眠模式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LONG_IDLE:長時怠機狀態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SHORT_IDLE:短時怠機狀態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當桌上型電腦配置ALPM並預設開啟時,上述P
LONG_IDLE及P
SLEEP值可用替代低功耗模式之平均功率P
ALPM代替之。
2.桌上型電腦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公式如下: E
TEC_MAX= 0.30× (1+ ALLOWANCE
PSU)× (TEC
BASE+ TEC
MEMORY+ TEC
GRAPHICS+ TEC
STORAGE+ TEC
INT_DISPLAY+ TEC
SWITCHABLE+ TEC
EEE) (1)表一、電源供應器達效率基準所給予的增加量(ALLOWANCE
PSU註2)
電源供應器 |
電腦類型 |
額定輸出電流在下列四項比例的最低效率,同時符合後可得到ALLOWANCEPSU |
ALLOWNCEPSU |
10% |
20% |
50% |
100% |
內部電源供應器(IPS) |
桌上型電腦 |
0.86 |
0.90 |
0.92 |
0.89 |
0.015 |
0.90 |
0.92 |
0.94 |
0.90 |
0.03 |
整合式桌上型電腦 |
0.86 |
0.90 |
0.92 |
0.89 |
0.015 |
0.90 |
0.92 |
0.94 |
0.90 |
0.04 |
(2)表二、基礎允許用電量(TEC
BASE註3)
產品分類 |
分數(P)類別 |
TECBASE(kWh) |
- |
P≦3 |
69.0 |
內建式/可切換式圖形處理組件 |
3<P≦6 |
112.0 |
6<P≦7 |
120.0 |
P>7 |
135.0 |
分離式圖形處理組件 |
3<P≦9 |
115.0 |
P>9 |
135.0 |
(3)表三、記憶體功能給予的增加量(TEC
MEMORY註4)、分離式圖形處理組件(dGfx)給予的增加量(TEC
GRAPHICS註5)、可自動切換式圖形處理組件給予的增加量(TEC
SWITCHABLE註6)、高能效乙太網路給予的增加量(TEC
EEE註7)、內部儲存裝置(HDD/SSD)給予的增加量(TEC
STORAGE註8)、高效能顯示器給予的增加量(TEC
INT_DISPLAY註9)
各項增加量 |
桌上型電腦 |
整合式
桌上型電腦 |
TECMEMORY(kWh) |
0.8 x 記憶體容量(GB) |
TECGRAPHICS(kWh) |
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16 |
36 |
16<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32 |
51 |
32<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64 |
64 |
64<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96 |
83 |
96<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128 |
105 |
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128,
且圖框緩衝記憶體位元寬度(Frame Buffer Data Width)<192 位元 |
115 |
圖顯記憶體頻寬(FB_BW)>128,
且圖框緩衝記憶體位元寬度(Frame Buffer Data Width)≧192 位元 |
130 |
TECSWITCHABLE(kWh) |
18 |
TECEEE(kWh) |
0.876 |
TECSTORAGE(kWh) |
26 |
TECINT_DISPLAY(kWh) |
無 |
8.76 x 0.35 x (1+EP) x
(4xr + 0.05 x A) |
(4)產品之實測用電量P
OFF、P
SLEEP、P
SHORT_IDLE與P
LONG_IDLE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若產品預設開啟ALPM,P
ALPM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產品之E
TEC值與E
TEC_MAX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E
TEC(度/年)。
註1:替代低功耗模式(Alternative Low Power Mode , ALPM):電腦在閒置一段時間後自動或通過手動選擇進入低功耗模式後,該螢幕為關閉的狀態,具有替代低功耗模式之電腦必須保持對網絡連接或用戶界面設備的即時響應,近年常見的Modern-Standby模式即為ALPM的一種。 P
ALPM表示在替代低功耗模式下測得的平均功率。
註2:須同時符合表一所列之額定輸出電流四項比例的最低效率,才能獲得為電源供應器達效率基準所給予的增加量ALLOWANCE
PSU。
註3:依表二之產品分類,並依據分數P對應基礎允許用電量TEC
BASE 。 ‧P= [CPU核心數] ×[CPU時脈 (GHz)],其中核心數代表實體核心,時脈代表 CPU達熱設計功耗(TDP)時的最高時脈,不包含超頻(turbo boost)時的時脈。
註4:TEC
MEMORY:記憶體每GB得到0.8 kWh的增加量。
註5:TEC
GRAPHICS:僅計算第一個安裝之分離式圖形處理組件,但不涵蓋可自動切換式圖形處理組件,其中: FB_BW:圖顯記憶體頻寬(GB/s) = 記憶體有效時脈(MHz) ×緩衝記憶體位元寬度(bits) / (8×1000)。
註6:TEC
SWITCHABLE:適用於出廠預設開啟可自動切換圖形處理組件之桌上型及整合式電腦。
註7:TEC
EEE:依據出廠預設之高能效乙太網路(符合IEEE 802.3az架構)連接埠數量,每個計算一次。
註8:TEC
STORAGE:適用於具有兩個以上之內部儲存單元(HDD/SSD),限計算一次。
註9: 1.TEC
INT_DISPLAY:為高效能顯示器給予的增加量,若有多個螢幕可以累加。 2.高效能顯示器需同時滿足以下定義:(1)對比度60:1以上(至少85?水平視角)(2)解析度大於等於230萬畫素(3)色域表現支援RGB 99.0%以上者。 3.參數說明: EP:高效能顯示器允許值(無高效能顯示器時,EP=0;高效能顯示器且螢幕對角線長度(d)<27英吋時,EP=0.3;高效能顯示器且螢幕對角線長度(d)≧27英吋時,EP=0.75)。 r:螢幕解析度(百萬畫素)。 A:可視面積(平方英吋)。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6:00
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7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6180號
110年7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一、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623「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能源消耗量量測」所定義之筆記型電腦,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筆記型電腦產品,不包含使用觸控式螢幕或取代其他輸入裝置之平板電腦。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
1.依CNS 62623規定之試驗程序及條件進行量測。
2.當產品預設開啟替代低功耗模式(即ALPM
註1)時,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三)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筆記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TEC應低於或等於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
1.筆記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TEC公式如下:
E
TEC=8.76 × (0.25 × P
OFF + 0.35×P
SLEEP + 0.10×P
LONG_IDLE + 0.30×P
SHORT_IDLE) (單位:度/年,kWh / year)
其中
P
OFF:關機模式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SLEEP:睡眠模式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LONG_IDLE:長時怠機狀態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P
SHORT_IDLE:短時怠機狀態時測得之平均功率(W) 當筆記型電腦配置ALPM並預設開啟時,
P
ALPM表示為替代低功耗模式之平均功率,計算時可用P
ALPM取代P
LONG_IDLE與P
SLEEP 。
2.筆記型電腦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公式如下:
E
TEC_MAX= 0.65× (TEC
BASE+ TEC
MEMORY+ TEC
GRAPHICS+ TEC
STORAGE+ TEC
INT_DISPLAY)
(1)表一、基礎允許用電量(TEC
BASE註2)
分數(P)類別 |
TECBASE(kWh) |
P≦2 |
6.5 |
3<P<8 |
8.0 |
P≧8 |
14.0 |
(2)表二、記憶體功能給予的增加量(TEC
MEMORY) 、分離式圖形處理組件(dGfx)給予的增加量(TEC
GRAPHICS註3)、內部儲存裝置(HDD/SSD)給予的增加量(TEC
STORAGE註4)、高效能顯示器給予的增加量(TEC
INT_DISPLAY註5)
各項增加量 |
筆記型電腦 |
TECMEMORY(kWh) |
2.4+(0.294 x GB) |
TECGRAPHICS(kWh) |
29.3 x tanh(0.0038 x FB_BW - 0.137) + 13.4 |
TECSTORAGE(kWh) |
2.6 |
TECINT_DISPLAY(kWh) |
8.76 x 0.30 x (1+EP) x (0.43 x r + 0.0263 x A) |
(3)產品之實測用電量P
OFF、P
SLEEP、P
SHORT_IDLE與P
LONG_IDLE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若產品預設開啟ALPM,P
ALPM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產品之E
TEC值與E
TEC_MAX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E
TEC(度/年)。
註1:替代低功耗模式(Alternative Low Power Mode , ALPM):電腦在閒置一段時間後自動或通過手動選擇進入低功耗模式後,該螢幕為關閉的狀態,具有替代低功耗模式之電腦必須保持對網絡連接或用戶界面設備的即時響應,近年常見的Modern-Standby模式即為ALPM的一種。 P
ALPM表示在替代低功耗模式下測得的平均功率。
註2:依分數P得到基礎允許用電量TEC
BASE。 •P= [CPU核心數] ×[CPU時脈 (GHz)],其中核心數代表實體核心,時脈代表 CPU達熱設計功耗(TDP)時的最高時脈,不包含超頻(turbo boost)時的時脈。
註3:TEC
GRAPHICS:僅計算第一個安裝之分離式圖形處理組件,但不涵蓋可自動切換式圖形處理組件,其中: FB_BW:圖顯記憶體頻寬(GB/s) = 記憶體有效時脈(MHz) ×緩衝記憶體位元寬度(bits) / (8×1000)。
註4:TEC
STORAGE:適用於具有兩個以上之內部儲存單元(HDD/SSD) ,限計算一次。
註5:
1.TEC
INT_DISPLAY:為高效能顯示器給予的增加量,若有多個螢幕可以累加。
2.高效能顯示器需同時滿足以下定義:
(1)對比度60:1以上(至少85?水平視角)
(2)解析度大於等於230萬畫素(3)色域表現支援RGB 99.0%以上者。
3.參數說明:
EP:高效能顯示器允許值(無高效能顯示器時,EP=0;高效能顯示器且螢幕對角線長度(d)<27英吋時,
EP=0.3;高效能顯示器且螢幕對角線長度(d)≧27英吋時,EP=0.75)。
R:螢幕解析度(百萬畫素)。
A:可視面積(平方英吋)。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6:00
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3月11日公告修正,即日生效 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2190號
110年3月11日公告修正,即日生效
一、申請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805規定之抽(排)油煙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7778之要求。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或220V ±1%;額定頻率為60Hz±1%。
3.安裝方式:產品應以消費者使用的狀態,組裝完成的原始機型進行測試,抽(排)油煙機之出風口接上風口直徑2.5倍長之直管,此直管應與CNS 7778風洞設備之標準風道入口垂直且氣密性結合。
4.測試條件:施加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排除Turbo模式,並以最大轉速運轉1小時後測試。
5.量測參數:
(1)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2.5 mmAq (0.1 inWg)條件下,量測其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帕,kPa)。
(2)前項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CNS 7778之規範,以1大氣壓、20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6.抽(排)油煙機之能源效率值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值=標稱風量(CMM)/消耗電功率(W)
(三)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基準:
抽(排)油煙機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不得低於0.0793(CMM/W)
(四)共通性要求:
1.產品之標稱風量及消耗電功率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2.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電壓(伏特,V)、功率因數、額定頻率(赫茲,Hz)、消耗電功率(瓦,W)、標稱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分鐘/瓦,m3/min/W,CMM/W)。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7:00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3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0560號
110年3月8日公告修正,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之非指向型LED燈 泡。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 50V)-性能要求」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
9)大於零。
3.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下表所列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發光效率基準(lm/W) |
額定色溫(K) |
不可進行調光控制且不可調整色點且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小於九十點零 |
可進行調光控制或可調整色點或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等於九十點零 |
二千七百、三千、三千五百 |
一百二十五點零 |
一百一十五點零 |
四千、四千五百、五千、五千七百、六千五百 |
一百三十點零 |
一百二十點零 |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5.顏色偏移實測值: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 (u’, v’) diagram計算。
(1).測試一千小時,△u’, v’小於等於零點零零五零。
(2).測試三千小時,△u’, v’小於等於零點零零七零。
6.光生物安全性應為「無風險等級」類別。
7.LED燈泡不分光輸出頻率,皆應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小於等於零點零五零,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 小於等於百分之五點零。
8.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及輸入功率初始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光通量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顏色偏移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閃爍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閃爍百分比實測值經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最後修改日期:2023/12/28 19:03:00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9年3月25日公告修正,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114年7月16日停止適用)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805017290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公告,109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
一、申請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6098家用和類似用途空氣清淨機-性能量測法規定之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2.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6098之要求。
2.空氣清淨機於試驗時,其主功能及次功能需為全開啟狀態。其他主功能部分,若具有獨立開關,則可予以關閉。 前揭主功能包含濾網過濾、靜電集塵、負離子等可降低室內空氣中懸浮的微粒物質濃度之空氣清淨功能,及環境空氣偵測、自動導風裝置等用來控制或操作及支援空氣清淨的功能;次功能包含時間顯示、紅外線遙控、藍芽或WiFi、氣流壓差開關等提供使用者不同的操作模式或保護功能;其他主功能是指與前述主功能及次功能無關的功能。
3.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改變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4.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功率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能源效率基準:
1.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
單位 |
基準值 |
能源效率(CASR/W,Dust) |
cmm/W |
0.106 |
註:能源效率(CASR/W)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該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2.空氣清淨機待機功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下:
|
單位 |
基準值 |
待機功率 |
無聯網功能者 |
W |
1.00 |
具聯網功能者 |
W |
2.00 |
註:待機功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以下,該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節能標章產品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相關檔案
109年空氣清淨機公告令.pdf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7:08:00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8年11月19日公告修正,110年12月1日生效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805014750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公告修正,並自110年12月1日生效
一、申請電扇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547電扇(桌上型及壁掛型)、CNS 2061立地電扇、CNS 2450自動旋轉吊電扇、CNS 9578箱型電扇或CNS 597吊電扇規定之電扇。
2.天花板循環扇:裝置於天花板之空氣循環扇。 3.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產品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547、2061、2450、 9578、597)之要求。
(三)電扇能源效率基準 各類電扇產品能源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下列基準值:
電扇類型 |
桌上型及壁掛型、
立地、箱型 |
吊電扇 |
自動旋轉吊電扇 |
天花板循環扇 |
基準值 |
0.453xD0.5 |
0.434xD0.5 |
0.336xD0.5 |
0.448xD0.5 |
註:能源效率值=標準風量(m
3/min)÷消耗電功率(W),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D為扇葉直徑標示值(cm),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二、廠商申請電扇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之一,及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出具非應施檢驗文件及TAF認可實驗室出具之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三、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風扇扇葉直徑標示值及能源效率值。
相關檔案
電風扇公告令.pdf
電風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修訂.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7/10 15:17:00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8年8月23日公告,109年9月1日生效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805010700號
108年8月23日公告,109年9月1日生效
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 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 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T-bar)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 統一眩光指數:依據CIE 117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1)天花板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2)牆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3)地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二。
(4)室內環境模擬係數為長度4H、寬度3H(H為高度)。
4. 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燈具,其試驗條件與方法同CNS 16027 G5/G13雙燈帽LED燈管或CNS 15630可調光/可調整色點之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之要求。
5. 閃爍:依據CIE TN 006:2016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 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 功率因數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 演色性實測值應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4. 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5. 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應小於或等於十九點零,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6. 光型:
(1)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0°之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零點六五倍至零點八五倍。
(2)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Θ
1及Θ
2均在三十八度以上,且總合在八十度以上。
(3)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八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前述光通量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7. 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四之間。
向上光束比=(燈具向上光通量(90°以上))/燈具總輸出光通量×100%
8. 實測總光通量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9. 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10. 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11. 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皆須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小於或等於零點零二,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
(四)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實測值應在一百二十五點零(lm/W)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二、燈具所使用之光源及安定器屬節能標章公告規定者,應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但該光源及安定器類別範圍無有效獲證產品可供使用時,不適用之。
三、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
(一)光源為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LED燈管CNS 15438或 CNS 15983或CNS 62931之測試報告,且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二)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四、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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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公告令).pdf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4/04/09 14:21:00
公告修正「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8年6月27日公告,109年7月1日生效 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805007700號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公告,109年7月1日生效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以下簡稱平板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除檯、桌、床邊及落地燈具外,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6047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平板燈具;平板燈具最大厚度應包含外部控制裝置,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但外部控制裝置分離者,得不納入厚度。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 依CNS 16047規定試驗。
2. 配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70、84及121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3. 可調光/可調整色點平板燈具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同CNS 15630可調光/可調整色點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規定。
(三)共通性要求:
1. 實測總輸入功率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
2. 功率因數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 實測總光通量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
4. 演色性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5. 各平面距高比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於或等於一點二零。
6. 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 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7. 亮度平均值應低於CNS 16047規定之亮度限制基準。
8. 光生物安全性應符合CNS 16047規定,且應為「無風險等級」。
9. 平板燈具不分光輸出頻率,皆應符合閃爍指數(Flicker index, FI)小於或等於零點零二,閃爍百分比(Percent flicker, PF)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二。
(四)能源效率基準:
1. 發光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並依下式計算: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 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 中低色溫(小於5000K)者,應在一百三十點零(lm/W)以上。
(2) 高色溫(5000K以上)者,應在一百四十點零(lm/W)以上。
二、廠商申請平板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335、CNS 14115與CNS 16047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及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前項符合CNS 16047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應由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能源效率測試實驗室認證服務計畫認可之實驗室出具。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平面距高比(C=0°-C=180°、C=90°-C=270°)、光生物安全、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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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修正公告令.pdf
108平板燈修正公告條文.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2/12/28 15:08:00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8年3月25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能技字第10805000040號
108年3月25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以下簡稱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3516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開飲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13516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2、熱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h(℃))、冰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c(℃))與周圍溫度(Tamb(℃))。
3、實測熱水貯水桶容量(公升)與實測冰水貯水桶容量(公升),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各貯水桶容量應在標示值的95%以上。
(三)能源耗用基準(E)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其計算公式如下:
E=0.117×(V1×K1 +1/3 V2×K2)+1.050
K1:(Th-Tamb)/(100(℃)-Tamb ),K1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K2:(Tamb-Tc)/Tamb ,K2之計算,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V1: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V2:冰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值與標示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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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修正公告.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2/09/19 13:46:00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8年1月31日公告,109年1月1日生效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805000370號
108年1月31日公告,109年1月1日生效
一、申請電鍋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2518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鍋。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產品熱效率值(η)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須符合CNS 2518要求。 依CNS 2518第6.5節熱效率試驗說明,電鍋熱效率值(η)之計算為電鍋加熱能力(Qt)除以總消耗電量(E,Wh)所得,以百分比表示。
η=Qt/E×100%
其中電鍋加熱能力Qt =Q1+Q2
顯熱能力Q1=1.16×(W1+W2)×(T2-T1)
潛熱能力Q2=Δw×0.6269
W1:內鍋滿水量64%之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T1:內鍋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Δw:水蒸發量(g)
(三)電鍋熱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須達85.0%以上。產品實測熱效率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熱效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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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公告令.pdf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5 15:44:00
公告修訂「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400號
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備-消耗功率測定-第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將依據CNS 62087-3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CNS 62301規定進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 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 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 進行測試。
(3) 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顯示器之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 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廠預設為啟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
(1)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 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3)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未滿76.2公分之顯示器:
(1) 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 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3) 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二、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
平均消耗功率(W) |
能源耗用基準公式 |
開機模式
(W) |
r≦2.0736 |
(0.9)4×[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r>2.0736 |
(0.9)3×[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待機模式(W) |
0.50 |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 |
≧65%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
-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預設模式輝度值應≧228cd/m2 |
註:1. 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cm
2)表示。 2. r為螢幕解析度,以百萬像素表示(MP, Mega Pixels)。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分,cm) |
能源耗用基準(瓦,W) |
開機模式 |
d<30.48 |
(4.2×r)+(0.0054×A)+2.100 |
30.48≦d<43.18 |
(4.2×r)+(0.0011×A)+3.850 |
43.18≦d<58.4 |
(4.2×r)+(0.0027×A)+2.590 |
58.42≦d<63.50 |
(4.2×r)+(0.0065×A)-2.800 |
63.50≦d<76.20 |
(4.2×r)+(0.0109×A)-10.150 |
睡眠模式 |
0.50 |
關機模式 |
0.50 |
備註:
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分。
附錄一
一、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測試,其測試環境設定:
(一)環境溫度:23℃±5℃。
(二)相對濕度:10%~80%。
(三)暗室條件:顯示器在關機模式下,量測螢幕之照度應小於或等於1.0 lux。若無關機模式時,則應拔除電源線後測定其螢幕照度。
(四)正面的四個角應與垂直參考面(牆面)等距,正面底部的兩個角應與水平參考面(地面)等距。
(五)開啟ABC省電功能之光源配置:
1.測試光源為標準頻譜泛光反射鹵素燈泡。
2.燈泡與顯示器的周圍光度感知器之間不得有障礙物。
3.燈泡中心點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點之距離為152.4公分,並在同一直線上。
4.燈泡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應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相等。
5.測試房間之任一表面(地面、天花板、牆面)應距離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60.96公分以上。
二、組態設定:
(一)開機初始化設定有「強制選單」者,應依「Standard」或「Home」設定測試。若無上述設定存在時,依廠商建議設定值進行測試並註明於報告中。若無「強制選單」者,依預設值測試。
(二)不得安裝部署點(Point of Deployment,POD)模組。
(三)具多重睡眠模式者,應針對各睡眠模式測定並記錄。
(四)週邊及網路連接:
1.外部週邊裝置(滑鼠、鍵盤、外接硬碟機等)不得連接於USB連接埠或顯示器之其他之數據連接埠。
2.支援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第5.2節(Conditions for Power Measurements)所定義之橋接方式者,則應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橋接至顯示器及主機裝置,測試期間維持不變。 (1)Thunderbolt。 (2)USB。 (3)Firewire (IEEE 1394)。 (4)其他。
3.具備網路連接功能者,測試期間應與網路保持有效連接。具多種網路連接功能者,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進行連接: (1)WiFi (IEEE 802.11- 2007 )。 (2)Ethernet (IEEE 802.3)。若顯示器支援Energy Efficient Ethernet (IEEE 802.3az-2010),應連接支援IEEE 802.3az 的裝置。 (3)Thunderbolt。 (4)USB。 (5)Firewire(IEEE 1394)。 (6)其他。
(五)對於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規範書或測試方法未特別明定之內建喇叭及其他產品功能,應依出廠電源設定值進行配置。
(六)具備快閃記憶卡、智慧卡讀卡機、攝影機介面、PictBridge、Occupancy Sensor等功能時,應記錄於測試報告中。
(七)具多重信號介面,則應依下列順序測試其可用介面: 1.Thunderbolt。 2.DisplayPort。 3.HDMI。 4.DVI。 5.VGA。 6.其他數位介面。 7.其他類比介面。
(八)Occupancy Sensor之啟用: 1.暖機、穩定、亮度測試及開機模式測試期間,顯示器應防止顯示器進入低功率狀態,可安排人員位於Occupancy Sensor的感應距離內。 2.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測試期間,應避免顯示器進入較高功率狀態。
(九)解析度及螢幕更新頻率: 1.像素格式應使用預設值。 2.除產品使用手冊另有規定,顯示器的螢幕更新頻率應設定為60 Hz。
三、亮度測試:
(一)播放「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20分鐘暖機。
(二)暖機後立即在暗室條件下進行亮度測試。
(三)應以測光裝置(Light Measuring Device,以下簡稱LMD)垂直於顯示器螢幕中心點量測,並將LMD盡量貼近螢幕或涵蓋至少500個像素,LMD相對於顯示器螢幕的位置,在測試期間應維持不變。
(四)具有ABC省電功能者,應將ABC省電功能關閉再進行亮度測試。若無法關閉ABC省電功能者,則應將300 lux以上強度的光線直接照射在周圍光度感知器上,再與顯示器螢幕中心點垂直的角度測試亮度。
(五)確認顯示器亮度為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之設定。
(六)播放視訊信號設定:
1.依CNS 62087-2第4.2.2.1節調整影像模式為三色條視訊信號。
2.無法以前述信號測試者,應以VESA FPDM2 L80於產品支援最大解析度下進行測試。
3.撥放測試視訊信號至少10分鐘使顯示器亮度穩定。亮度測試值若在60秒後穩定度達2%範圍內,則可縮短10分鐘穩定期。
(七)測定並記錄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下的亮度。
(八)將顯示器之亮度及對比調整至最大值,並量測與記錄最大亮度。
(九)記錄廠商所提報的最大亮度。
四、開機模式測試程序:
(一)不具備ABC省電功能或可將其關閉者:
1.亮度測試後,調整顯示器螢幕亮度,使螢幕亮度達200cd/m2。若無法調整亮度至200cd/m2,則應調整到最接近的亮度,並記錄於測試報告中,但不得調整對比。
2.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應依 CNS 62087-3第6.1.2節之要求進行測試。
3.無法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方式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4)確認LMD測試範圍全部落在測試畫面之白色區域內。
(5)調整亮度,直到螢幕白色區域的亮度達200cd/m2。
(6)記錄螢幕亮度。
(7)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 10 分鐘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總畫素格式。
(二)開啟ABC省電功能:
1.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產品不支援「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步驟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2.重複撥放3次「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每一次10分鐘,使顯示器於30分鐘穩定。
3.將測試用燈泡光線照度輸出分別設定為10 lux與300 lux,置於在周圍光度感知器表面。
4.播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10分鐘,分別量測10 lux與300 lux時之消耗功率 P10與P300。
5.計算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0.8×P300+0.2×P10。
6.關閉ABC省電功能後,依照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測試程序測定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若無法關閉ABC,則依下列步驟測試:
(1)若可將螢幕亮度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 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以測試產品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若螢幕亮度無法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於不調整螢幕亮度之情形下,測試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三)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睡眠模式功耗量測:
(一)應依 CNS 62301:2011第5節測試睡眠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進行睡眠模式測試時,應將顯示器連接主機。且依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s Version 6.1電腦規範定義電腦主機的睡眠模式。
(三)具多個可手動選擇的睡眠模式者,或以多種方式進入睡眠模式,則各個睡眠模式皆應進行量測及記錄。
(四)可自動轉換各種睡眠模式者,則量測時間應足夠涵蓋各種睡眠模式,以獲得平均值。測量方式應符合IEC 62301第5.3節所訂之需求(例如穩定度、測量期間等)。
六、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量測:
(一)具關機模式者,於睡眠模式測試結束後,應以最方便使用的電源開關進入關機模式。
(二)依CNS 62301第5節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且記錄關機模式所需的調整及事件順序。
(三)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時,可忽略任何輸入同步信號檢查循環。
(四)對於無實體電源開關之產品,應於將顯示器連接主機後,以關閉主機進行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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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效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09:00
公告修訂「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390號
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備-消耗功率測定-第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CNS 62087-3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CNS 62301規定進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 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 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3. 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電視機組之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 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電視機者,須於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廠預設為啟用之電視機者,須於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2. 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3.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
平均消耗功率(W) |
能源耗用基準公式 |
開機模式
(W) |
r≦2.0736 |
(0.9)4×[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r>2.0736 |
(0.9)3×[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待機模式(W) |
0.50 |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 |
≧65%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
-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預設模式輝度值應≧228cd/m2 |
註:1. 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cm
2)表示。 2. r為螢幕解析度,以百萬像素表示(MP, Mega Pi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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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09:00
公告修訂「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540號
107年9月26日公告,108年9月1日施行
一、申請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910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 3910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
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
3、實測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其單位為公升(L),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4、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天))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E
st,24 =E
24/k
其中
溫度校正係數 K = (T-周圍溫度(℃))/(100-周圍溫度(℃))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型式 |
能源耗用基準(千瓦小時) |
熱水貯水桶容量(V)12公升以下飲水機 |
E= 0.034 × V+0.488 |
熱水貯水桶容量(V)大於12公升飲水機 |
E= 0.017 × V+0.692 |
V: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四)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值與標示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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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13:00
公告修訂「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570號
107年9月26日公告,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一、申請冰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910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 3910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
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
h(℃))與冰水平均溫度(T
c(℃))。
3、實測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及實測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其單位為公升(L),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型式 |
能源耗用基準(千瓦小時) |
等效內容量(Veq)12公升以下飲水機 |
E = 0.059 × Veq + 0.293 |
等效內容量(Veq)大於12公升飲水機 |
E = 0.023 × Veq + 0.725 |
上表所列皆以等效內容量計算之,表中等效內容量計算方式如下:
V
eq(公升)=V
1 × K
1+(V
2 × K
2)/3
V
1: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V
2:冰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K
1=(T
h-周圍溫度)/(100(℃)-周圍溫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K
2=(周圍溫度-T
c)/周圍溫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四)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值與標示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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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13:00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2月2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20830號
106年12月2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九一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之螢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應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並使用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之試驗用安定器進行測試;如無法依該規定使用試驗用安定器進行測試者 ,始得使用CNS一三七五五驗證登錄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進行測試,且測試報告應載明使用安定器之廠牌、型式及型號。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平均演色性指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在八十點零以上。
2、功率實測值(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其容許範圍如下:標示值±(標示值×0.05+0.5)以內。
3、全光束實測值(l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4、發光效率實測值為全光束實測值(lm)與功率實測值(W)之比,其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光源色、發光效率、功率、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其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光源色、功率及發光效率。
附表、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螢光燈管尺寸 |
光源色/發光效率(lm/W) |
晝光色(D) |
冷白色(CW)
晝白色(N) |
白色(W)
溫白色(WW)
燈泡色(L) |
95公分以上 |
95.0 |
99.0 |
101.0 |
65公分以上、
小於95公分 |
90.0 |
92.0 |
95.0 |
小於65公分 |
88.0 |
90.0 |
92.0 |
上表光源色定義如下:
(1)畫光色(D):5,700K ~ 7,100K。
(2)冷白色(CW)及晝白色(N):4,600K ~ 5,400K。
(3)白色(W):3,900K ~ 4,500K。
(4)溫白色(WW):3,200K ~ 3,700K。
(5)燈泡色(L):2,600K ~ 3,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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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13:00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1月30日公告,107年8月1日起生效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19340號
106年11月30日公告,107年8月1日起生效
一、道路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範之道路照明燈具。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道路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測試設備為測角光度計,其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之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2.5度以下,道路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流明/瓦,lm/W)之計算方式為燈具總輸出光量(流明,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瓦,W)。
(三)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基準規範:
(1)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
基準規範 |
燈具功率 |
色溫分類註1 |
初始發光效率註2
(流明/瓦,lm/W) |
光束維持率註3
(3,000小時) |
其它 |
全功率 |
高色溫 |
≧140 |
不得低於95.0% |
功率因數≧0.90;
防塵防水註4:IP65或IP66;
模擬照度均勻度註5≧0.33
模擬平均照度≧7.0 lx |
中色溫 |
低色溫 |
註1:色溫分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之規定。
註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光束維持率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第6.10節規定。
註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氣體放電燈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
基準規範 |
燈具功率註1 |
色溫分類 |
初始發光效率註2
(流明/瓦,lm/W) |
光束維持率註3
(3,000小時) |
其它 |
全功率 |
3,500K以上 |
≧85 |
不得低於85.0% |
功率因數≧0.90;
防塵防水註4:IP65或IP66;
模擬照度均勻度註5≧0.33
模擬平均照度≧7.0 lx |
低於3,500K |
≧90 |
註1:燈具功率=燈泡功率+安定器消耗功率。
註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光束維持率試驗應於氣體放電燈具完成枯化點燈後,在常態下持續點燈,於3,000 小時後(不含枯化點燈之100小時)以配光曲線量測設備測定其光通量值。
註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前揭模擬照度均勻度應依據下列方式執行模擬:
(1)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以DIALux 4.8版以上軟體,利用測角光度計測試所得副檔名為IES之檔案,帶入DIALux軟體內,模擬燈具使用於道路時之照度分佈狀況。
(2)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由檢測機構於燈具檢驗後實施,並將模擬結果報表一併檢附於燈具檢驗報告之附件內,同時需檢具該燈具之IES檔案供驗證。
(3)報表應呈現計畫日期、照明器具表、測光結果、照度曲線資料表、等照度圖(照度)及參數設定情形等資訊,並須包含模擬平均照度與模擬照度均勻度值。
(4)模擬結果報表中,至少須有一組參數條件模擬結果符合本基準之模擬照度均勻度規定,模擬報告如下表 1。
表1、道路模擬報告彙總表
燈具型號 |
|
額定光通量 (lm) |
|
桿高 |
(路況一 ) |
(路況二 ) |
(路況 …) |
路寬 |
|
|
|
桿距 |
|
|
|
桿距/桿高比 |
|
|
|
燈具傾斜度 |
|
|
|
模擬平均照度 (lx) |
|
|
|
模擬照度均勻度 |
|
|
|
註:1.可依模擬結果逐項表列其適用之路況條件與照明效果。
註:2.模擬平均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註:3.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模擬照度均勻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模擬最低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5)模擬設置參數如下表2。
表2、道路模擬報告模擬設置參數條件
額定光通量(lm) |
燈具安裝高度(米) |
道路寬度(米) |
兩支燈桿間的距離
(桿高倍數) |
4,500 以下 |
4 |
4 |
4.5 |
4,501~9,000 |
5 |
5 |
4.5 |
5 |
6 |
6 |
5 |
6 |
6 |
9,001~13,500 |
7 |
7 |
4.5 |
7 |
8 |
8 |
7 |
8 |
8 |
13,501以上 |
9 |
9 |
4.5 |
9 |
10 |
10 |
9 |
10 |
10 |
(a)發光二極體(LED)燈具維護係數:0.7
(b)氣體放電燈燈具維護係數:0.6
(c)線道數量:2
(d)覆蓋層:R3
(e)柏油均勻度潮濕車道:W3
(f)觀察員的平均年齡:23
(g)照度種類:ME4a
(h)網格點:20x12
(i)與工作面距離:同燈具安裝高度
(j)每一支燈桿上的燈具數量:1
(k)縱向位移:0米
(l)燈桿與道路之間的距離:0.5米
(m)燈桿與燈具的距離:2米
(n)燈具排列方式:單側排列
(o)燈具傾斜度:製造廠商自訂角度(≦15°)
(p)燈具安裝高度與兩燈桿間之距離應為1:4.5設定,燈具安裝高度可自行增加,但需為整數,如8m、9m 、10m …等,兩燈桿間之距離則應同時調整為36m、40.5m 、45m …依此類推。
(四)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應提出同一燈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之完整測試報告。
(五)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安規之系列產品認定原則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附錄A「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及試驗要求」加以認定系列,性能部分則不認定產品之系列型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燈具分類、額定光通量及額定發光效率值。
(四)產品光通量測試值不得低於標示額定光通量之95%,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五)產品發光效率測試值應在標示額定發光效率值之95%以上,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六)產品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七)產品照度均勻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八)產品平均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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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24:00
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1月1日公告,即日生效 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17870號
106年11月1日公告,即日生效
一、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智慧控制功能:自動開關、調光、時序控制功能,依附件測試方法作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且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
4.演色性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或等於70.0,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0。
5.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6.智慧照明:燈具至少需內建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應在120.0 (lm/W)以上。
二、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335及CNS 14115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LED燈管CNS 15438或CNS 15983報告,且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三、廠商申請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時,需檢附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控制功能之產品型錄、產品規格或操作說明。實驗室應依照產品規格與操作說明進行前述三項智慧控制功能驗證,並依附件測試方法作試驗。
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含感測距離及角度)。
相關檔案
室內停車場智慧燈具節能標章公告令.pdf
室內停車場燈具附件.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24:00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106年9月28日公告,107年3月1日生效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15190號
106年9月28日公告,107年3月1日生效
一、申請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516-C4469開飲機所定義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CNS 13516之相關規定。
能源耗用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並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後第三位數:
註:E
24為溫熱型開飲機每24小時備用損失(kWh)。
Th為熱水系統24小時平均水溫(°C)。
Tamb為周圍溫度(°C)。
(三)能源耗用基準: 溫熱型開飲機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 實測值須在標示值之105%以下,且實測值及標示值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能源耗用基準值計算公式如下: E = 0.111V+0.72
註:V為熱水貯水桶容量(公升,依CNS 13516測試並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額定值(E
st,24)。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27:00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0月18日公告,即日生效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17390號
106年10月18日公告,即日生效
一、申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規定之燈具,但經本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2.5°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距高比:試驗方法如附件一。
4.亮度平均值:試驗方法如附件二。
5.閃爍:依據CIE TN 006:2016試驗。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定總輸入功率之±10%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0.90以上,且在標示值之95%以上。
3.總光通量(lm)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80.0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
5.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1,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97%以上。
(2)測試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在95%以上。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無風險等級」類別。
8.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應在7%至14%之間。 向上光束比=(燈具向上光通量(90°以上)/燈具總輸出光通量×100%
(四)特殊要求:廠商以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申請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其中任一組之特殊要求:
1.第一組特殊要求為統一眩光指數及光型,須符合下列規定:
(1)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在19.0以下。
(2)光型:
A.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0°之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0.65倍至0.85倍。
B.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θ1及θ2均在38°以上,且總合在80°以上。
C.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80°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80%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光通量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第二組特殊要求為距高比及亮度平均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各平面距高比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應在1.20以上。
(2)亮度平均值應低於亮度限制基準(如附表)。
(五)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經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實測發光效率(lm/W)=(燈具總輸出光通量(lm)/燈具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1)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00.0(lm/W)以上。
(2)其他燈具如天井燈、筒燈/嵌燈及中東型燈、山型燈、工事燈、層板/支架燈等開放型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20.0(lm/W)以上。
二 、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4335及CNS 14115規定之測試報告。若光源為LED燈管之燈具需檢附其所使用LED燈管CNS 15438或 CNS 15983之測試報告,且LED燈管需標示型號。
三、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額定總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功率因數、演色性指數、閃爍指數及閃爍百分比。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27:00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5月3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07400號
106年5月3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電冰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062之規定。
二、電冰箱產品能源因數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且能源因數之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
型式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月) |
等效內容積低於 400 公升
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V/(0.037×V+24.3)×1.45 |
等效內容積400公升以上
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V/(0.031×V+21.0)×1.45 |
等效內容積低於 400 公升
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V/(0.033×V+19.7)×1.45 |
等效內容積400公升以上
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V/(0.029×V+17.0)×1.45 |
冷藏式電冰箱 |
E.F.=(V/(0.033×V+15.8)×1.54 |
上表所列皆以等效內容積計算之,表中等效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V(公升)=V
R + K × V
F
V
R(公升):冷藏室有效內容積;
V
F(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K值: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係數,二星級為1.56;超二星級者為1.67;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三、前點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之標示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電冰箱之等效內容積、能源因數實測值(E.F.)及能源因數值基準皆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35:00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5月24日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訂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09200號
106年5月24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除濕機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492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12492規定。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除濕能力(公升/日)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
六以下 |
1.83 |
高於六,十二以下 |
2.10 |
高於十二 |
2.24 |
二、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標示值與實測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產品之能源因數值(E.F.),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4/04/19 13:15:00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06900號
10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1010(以下簡稱CNS)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CNS 11010規定。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額定內桶容量V(公升) |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Est,24 (kWh) |
低於60公升 |
Est,24≦0.0845+0.0359×V2/3 |
60公升(含)以上 |
Est,24≦0.13+0.0332×V2/3 |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及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應符合CNS 11010規定。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37:00
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03月23日公告,107年05月01日生效 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05290號
106年03月23日公告,107年05月01日生效
一、申請筒燈及嵌燈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14115及15592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四千流明。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0、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三) 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在一百一十點零(lm/w)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下。
2.功率因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 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八十點零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
5.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6.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 「無風險等級」類別。
7.光束維持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源屬LED者,測試一千小時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及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2)光源非屬LED者,測試一千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點零以上及百分之八十五點零以上。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及發光效率須清楚載明於產品或包裝上。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37:00
修正「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5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17330號
105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規定辦理能源效率測試,並依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測試值計算公式計算。
(三)能源效率基準: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之測試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基準值,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總排氣量等級
(立方公分) |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50以下 |
56.3 |
超過50至100 |
50.4 |
超過100至150 |
47.2 |
超過150 |
36.5 |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應於產品本體或型錄上以清楚方式標示節能標章圖樣、節能標章證號及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相關檔案
公告令.pdf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52:00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5年12月15日公告生效(11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016600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公告生效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規範,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CSP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能源效率基準值,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機種 |
額定冷氣能力分類(kW) |
CSPF (kWh/kWh) |
氣冷式 |
單體式 |
2.2 以下 |
4.35 |
高於 2.2 ,4.0 以下 |
4.42 |
高於 4.0 ,7.1 以下 |
4.16 |
高於 7.1 ,71.0以下 |
4.03 |
分離式 |
4.0 以下 |
5.93 |
高於 4.0 ,7.1 以下 |
5.33 |
高於 7.1 ,10.0 以下 |
5.11 |
高於 10.0 ,71.0以下 |
5.03 |
水冷式 |
全機種(71.0以下) |
5.58 |
二、節能標章產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及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相關檔案
105公告令.pdf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公告.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0:00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5年10月11日公告修正,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112年3月1日停止適用)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011970號
105年10月11日公告修正,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規格為額定頻率六十赫茲、額定電壓大於單相交流五十伏特及單相交流三百伏特以下之非指向型LED燈泡。但燈帽型式LED燈泡以B型或E型為限。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試驗。
(三) 能源效率基準: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3、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下表所列額定色溫分別對應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額定色溫(K) |
發光效率(lm/W) |
二千七百、三千、三千五百 |
一百一十點零 |
四千、五千、六千五百 |
一百一十五點零 |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 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 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5、顏色偏移實測值: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 (u
,, v
,) diagram計算。
(1) 測試一千小時,△u
,,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五。
(2) 測試三千小時,△u
,,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七。
6、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及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實測光通量及輸入功率初始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顏色偏移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
7、光生物安全性應為「無風險等級」類別。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LED燈泡或包裝上。
(二) LED燈泡包裝上清楚載明廠牌及型號、產地、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功率、額定演色性指數、額定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額定色溫及光生物安全等級(無風險)。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2:00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5年09月10日公告,106年02月01日生效(113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505010880號
105年09月10日公告,106年02月01日生效
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其他共通性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4000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691「螢光燈管(一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CNS標準之天井燈者,經本局就上開(1)至(4)之國家標準擇一認可後準用並試驗。
(三)天井燈能源效率基準:
1.能源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能源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能源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000lm者,應在110.0(lm/W)以上。
(2)燈具總光通量20,000lm以上者,應在80.0(lm/W)以上。
(四)其他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之90%以上,總光通量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之110%以下,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3.實測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
4.實測光束維持率應符合下列規定,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1)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7.0%及95.0%以上。
(2)非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0.0%及85.0%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燈具本體或包裝上。
(三)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燈具之額定色溫、額定演色性、額定光通量及額定能源效率。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3:00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5年2月5日公告修正生效 (110年11月30日停止適用)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505001040號
105年2月5日公告修正第一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110年11月30日停止適用
一、申請電扇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547電扇(桌上型及掛壁型)、CNS2061立地電扇、CNS2450自動旋轉吊電扇、CNS9578箱型電扇或CNS597吊電扇規定之電扇。
2、天花板循環扇:裝置於天花板之空氣循環扇。
3、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桌上型及掛壁型、立地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箱型電扇及天花板循環扇應依附件一規定測試。
2、吊電扇應依附件二規定測試。
(三)產品經前款測試,應依附件三計算其能源效率,且能源效率應大於或等於附表基準值。
二、廠商申請電扇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之一,及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出具非應施檢驗文件及TAF認可實驗室出具之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風扇扇葉直徑實測值及能源效率實測值。
附表
電扇類型 |
桌上型及掛壁型、
立地、箱型 |
吊電扇 |
自動旋轉吊電扇 |
天花板循環扇 |
基準值 |
0.302xD0.5 |
0.434xD0.5 |
0.336xD0.5 |
0.448xD0.5 |
註:D為扇葉直徑,單位:公分(cm),採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相關檔案
修正第一點附件三公告令.pdf
附件一.pdf
附件三(修正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第一點附件三).pdf
附件二.pdf
附表.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4:00
在線式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4年10月29日公告,105年1月1日生效 在線式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405012851號
104年10月29日公告,105年1月1日生效
一、申請在線式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以下簡稱VFI UPS)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757-2、CNS 14843-1或CNS 14843-2規定,且額定輸出功率在30kW以下之VFI UPS,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附件規定辦理,並作成試驗報告。
(三)能源效率基準:滿載效率η100%(%)及1/4載效率η25%(%)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規定之基準值。
二、VFI UPS試驗報告應記載滿載效率η100%(%)、3/4載效率η75%(%)、1/2載效率η50%(%)、1/4載效率η25%(%)及空載輸入功率Pin0%(W)實測值。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須標示滿載效率η100%(%)及1/4載效率η25%(%)。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5:00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4年8月25日公告修正,105年1月1日生效 (105年2月5日停止適用)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10251號
104年8月25日公告修訂,105年1月1日生效
一、申請電扇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547電扇(桌上型及掛壁型)、CNS2061立地電扇、CNS2450自動旋轉吊電扇、CNS9578箱型電扇或CNS597吊電扇規定之電扇。
2、天花板循環扇:裝置於天花板之空氣循環扇。
3、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桌上型及掛壁型、立地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箱型電扇及天花板循環扇應依附件一規定測試。
2、吊電扇應依附件二規定測試。
(三)產品經前款測試,應依附件三計算其能源效率,且能源效率應大於或等於附表基準值。
二、廠商申請電扇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之一,及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二)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出具非應施檢驗文件及TAF認可實驗室出具之相關安規測試報告。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風扇扇葉直徑實測值及能源效率實測值。
附表
電扇類型 |
桌上型及掛壁型、
立地、箱型 |
吊電扇 |
自動旋轉吊電扇 |
天花板循環扇 |
基準值 |
0.302xD0.5 |
0.434xD0.5 |
0.336xD0.5 |
0.448xD0.5 |
註:D為扇葉直徑,單位:公分(cm),採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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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掃描檔.pdf
附件一.pdf
附件三.pdf
附件二.pdf
附表.pdf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7:00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6191號
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印表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2.00.00.1-A或8443.31.00.00-2-A,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印表機。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2.0版)定義者。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1.0%;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之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求。
4、測試紙張規格為A4尺寸,標稱重量80g/m
2。
(三)依顯像技術與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顯像技術為電子攝影術(EP)、高性能噴墨(High Performance IJ)、固態墨(Solid Ink)之印表機與多功能複合機,其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TEC)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顯像技術為噴墨(Ink Jet)、撞擊(Impact)之印表機與多功能複合機:
(1)最大待機用電量≦0.5W。
(2)睡眠模式功耗(P
SLEEP,單位:W)≦P
SLEEP_MAX,其中P
SLEEP_MAX=(0.60W+功能增加器允許功耗)×0.8。功能增加器允許功耗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3)預設延遲時間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要求。
3、具備能源之星2.0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Digital Front-end,DFE)之印表機,其DFE典型用電量(TEC
DFE)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規定,TEC-(TEC
DFE/0.8)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且P
SLEEP-(P
DFE_READY/0.6)或(P
DFE_SLEEP/0.6)不得高於P
SLEEP_MAX。
4、本規定所稱TEC、TEC
DFE、P
SLEEP與P
SLEEP_MAX均為實測值,其中TEC與TEC
DFE單位為度/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P
SLEEP、P
DFE_READY、P
DFE_SLEEP單位為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度/週)或P
SLEEP(W)。
附表一
產品列印功能 |
產品標示速度S(ipm) |
能源效率基準(度/週) |
單色印表機 |
S≦5 |
0.21 |
5<S≦20 |
(S×0.028)+0.07 |
20<S≦30 |
(S×0.042)-0.21 |
30<S≦40 |
(S×0.077)-1.26 |
40<S≦65 |
(S×0.112)-2.66 |
65<S≦90 |
(S×0.14)-4.48 |
S>90 |
(S×0.385)-26.53 |
彩色印表機 |
S≦10 |
0.715 |
10<S≦15 |
(S×0.033)+0.385 |
15<S≦30 |
(S×0.0825)-0.3575 |
30<S≦75 |
(S×0.11)-1.1825 |
S>75 |
(S×0.385)-21.8075 |
單色多功能複合機 |
S≦5 |
0.22 |
5<S≦30 |
(S×0.0385)+0.0275 |
30<S≦50 |
(S×0.0605)-0.6325 |
50<S≦80 |
(S×0.1375)-4.4825 |
S>80 |
(S×0.33)-19.8825 |
彩色多功能複合機 |
S≦10 |
0.75 |
10<S≦15 |
(S×0.05)+0.25 |
15<S≦30 |
(S×0.065)+0.025 |
30<S≦70 |
(S×0.1)-1.025 |
70<S≦80 |
(S×0.35)-18.525 |
S>80 |
(S×0.375)-20.525 |
備註:產品具備A3紙張輸出能力者,本表能源效率基準應加0.3(度/週)。
附表二
功能增加器類型 |
連接類型 |
最高數據傳輸
速率,(Mbit/Second) |
描述 |
功能增加器
允許功耗 |
使用界面 |
有線 |
r<20 |
包括USB1.x、IEEE488、
IEEE1284/平行/Centronics
與RS232 |
0.20 |
20≦r<500 |
包括USB2.x, IEEE 1394/
FireWire/ i.LINK, 100MB
Ethernet |
0.40 |
r≧500 |
包括USB3.x, 1G Ethernet |
0.50 |
任何 |
包括Flash memory-card/
smart-card readers, camera
interfaces, pictBridge |
0.20 |
傳真數據機 |
任何 |
適用於傳真機及MFDs |
0.20 |
無線、無
線電頻率(RF) |
任何 |
包括藍牙, 802.11 |
2.00 |
無線、紅
外線(IR) |
任何 |
IrDA |
0.10 |
無線電話手機 |
- |
- |
影像產品得以與一個無線電話
手機進行溝通之能力。不管產
品設計來處理之電話手機數量
為何,此項增加量僅可使用一
次。此項增加量並不對應電話
手機本身所使用之用電量。 |
0.80 |
記憶體 |
- |
- |
影像產品內用來儲存數據之內
部儲存能量。此增加量適用於
所有內部記憶體,並且依據
數量來增加允許功耗,但並不
適用於Hard Disk或Flash Memory。 |
0.50/GB |
掃描器 |
- |
- |
適用於MFDs與影印機。包括冷
陰極管(CCFL)技術或是非CCFL
技術(例如使用發光二極體
(LED)、鹵素、熱陰極螢光燈管
(HCFL)、氙氣或日光燈管(TL)
。不管使用燈管尺寸或是燈管/
燈泡數量為何,此項增加器允
許功耗僅適用一次。 |
0.50 |
電源供應器 |
- |
- |
適用於內部及外部電源供應器
其銘板輸出功率(POUT)超過
10W之標準尺寸之噴墨、
撞擊顯像技術之產品。 |
0.02*(POUT-10.00) |
觸控螢幕 |
- |
- |
適用於黑白與彩色觸控螢幕。 |
0.20 |
內部儲存裝置 |
- |
- |
包括任何高容量之儲存產品,
包括Hard Disk,Solid-statedrives
。但不涵蓋外部儲存裝置。 |
0.15 |
相關檔案
令掃描檔-印表機.pdf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8:00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6201號
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影印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1.00.00-2-B、8443.32.00.00-1-B,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影印機。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2.0版)定義者。
3、具備單頁影印功能之傳真機非屬本適用範圍。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1.0%;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之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求。
4、測試紙張規格為A4尺寸,標稱重量80g/m2。
(三)依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TEC)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具備能源之星2.0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Digital Front-end,DFE)之影印機,其DFE典型用電量(TEC
DFE)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規定,且TEC-(TEC
DFE/0.8)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3、本規定所稱TEC與TEC
DFE均為實測值,且單位為度/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度/週)。
附表一
產品列印功能 |
產品標示速度S(ipm) |
能源效率基準(度/週) |
單色影印機 |
S≦5 |
0.21 |
5<S≦20 |
(S×0.028)+0.07 |
20<S≦30 |
(S×0.042)-0.21 |
30<S≦40 |
(S×0.077)-1.26 |
40<S≦65 |
(S×0.112)-2.66 |
65<S≦90 |
(S×0.14)-4.48 |
S>90 |
(S×0.385)-26.53 |
彩色影印機 |
S≦10 |
0.715 |
10<S≦15 |
(S×0.033)+0.385 |
15<S≦30 |
(S×0.0825)-0.3575 |
30<S≦75 |
(S×0.11)-1.1825 |
S>75 |
(S×0.385)-21.8075 |
單色多功能複合機 |
S≦5 |
0.22 |
5<S≦30 |
(S×0.0385)+0.0275 |
30<S≦50 |
(S×0.0605)-0.6325 |
50<S≦80 |
(S×0.1375)-4.4825 |
S>80 |
(S×0.33)-19.8825 |
彩色多功能複合機 |
S≦10 |
0.75 |
10<S≦15 |
(S×0.05)+0.25 |
15<S≦30 |
(S×0.065)+0.025 |
30<S≦70 |
(S×0.1)-1.025 |
70<S≦80 |
(S×0.35)-18.525 |
S>80 |
(S×0.375)-20.525 |
備註:產品具備A3紙張輸出能力者,本表能源效率基準應加0.3(度/週)。
相關檔案
令掃描檔-影印機.pdf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8:00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3751號
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應依附錄規定。
(三)能源耗用基準: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
平均耗電模式 |
能源耗用基準(瓦,W) |
開機模式 |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
待機-被動模式 |
0.50 |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8:00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4431號
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二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並應記錄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4、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並應記錄睡眠模式、關機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平均耗電模式 |
能源耗用基準(瓦,W) |
開機模式 |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
待機-被動模式 |
0.50 |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釐,mm) |
能源耗用基準(瓦,W) |
開機模式 |
d<304.8 |
(4.2×r)+(0.0054×A)+2.100 |
304.8?d<431.8 |
(4.2×r)+(0.0011×A)+3.850 |
431.8?d<584.2 |
(4.2×r)+(0.0027×A)+2.590 |
584.2?d<635.0 |
(4.2×r)+(0.0065×A)-2.800 |
635.0?d<762.0 |
(4.2×r)+(0.0109×A)-10.150 |
睡眠模式 |
0.50 |
關機模式 |
0.50 |
備註: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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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docx
附錄二.docx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1:00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日公告,104年7月1日生效(108年9月1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 10405003141號
104年4月2日公告,104年7月1日施行,108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冰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三九一0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風速每秒須低於零點五公尺,並依CNS三九一0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h(℃))與冰水平均溫度(Tc(℃))。
3、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1)及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2),其單位為公升(L),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四)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須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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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004201掃描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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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doc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2:00
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4年2月3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9年7月1日停止適用) 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405000341號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9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以下簡稱平板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除檯、桌、床邊及落地燈具外,符合下列規格之平板燈具:
1、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四三三五及一四一一五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發光面由擴散部件或導光板組成,其屬圓形者,直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其屬矩形者,最小邊長在三十公分以上。
3、最大厚度不超過七十公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0、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依CNS一五四三七規定。
3、距高比:試驗方法如附件一。
4、亮度平均值:試驗方法如附件二。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5、各平面距高比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一點二零。
6、光束維持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一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7、亮度平均值應低於亮度限制基準(如附表)。
8、最大厚度應包含外部控制裝置,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但外部控制裝置分離者,得不納入厚度。
(四)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中低色溫(小於5000K)者,應在九十點零(lm/W)以上。 (2)高色溫(5000K以上)者,應在九十五點零(lm/W)以上。
二、廠商申請平板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該燈具符合CNS一四三三五及一四一一五規定之測試報告,及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之必要文件。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發光效率及平面距高比(C=0°-C=180°、C=90°-C=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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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令.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4:00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1月26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8年3月25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0331號
104年1月26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8年3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以下簡稱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三五一六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開飲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一三五一六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h(℃))、冰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c(℃))與周圍溫度(Tamb(℃))。
3、實測熱水貯水桶容量(V1 (公升))與實測冰水貯水桶容量(V2 (公升))。
(三)能源耗用基準(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E=0.117×(V1×K1 +1/3 V2×K2 )+1.050 K1:(Th-Tamb)/(100(℃)-Tamb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K2:(Tamb-Tc)/Tamb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四) 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4:00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3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生效 (106年3月1日停止適用)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305017791號
103年12月22日公告修訂生效,並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規格為額定頻率六十赫茲、額定電壓大於單相交流五十伏特及單相交流三百伏特以下之非指向型LED燈泡。但燈帽型式LED燈泡以B型或E型為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
9)大於零。
3、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下表所列額定色溫分別對應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額定色溫(K) |
發光效率(lm/W) |
二千七百、三千、三千五百 |
八十五點零 |
四千、五千、六千五百 |
九十點零 |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5、顏色偏移實測值: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u
,,v
,)diagram計算。
(1) 測試一千小時,△u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五。
(2) 測試三千小時,△u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七。
6、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及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實測光通量及輸入功率初始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顏色偏移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LED燈泡或包裝上。
(二) LED燈泡包裝上清楚載明廠牌及型號、產地、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功率、相移因數、額定演色性指數、額定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額定色溫及光生物安全等級(無風險或低度風險)。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6:00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3年10月2日公告修訂,104年3月1日生效(106年12月22日停止適用)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305014811號
103年10月2日公告修訂,104年3月1日生效,106年12月22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九一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之螢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應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並使用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之試驗用安定器或CNS一三七五五驗證登錄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進行測試;測試報告應載明使用安定器之廠牌、型式及型號。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平均演色性指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在八十點零以上。
2、功率實測值(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其容許範圍如下: 標示值±(標示值×0.05+0.5)以內。
3、全光束實測值(l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4、發光效率實測值為全光束實測值(lm)與功率實測值(W)之比,其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光源色、發光效率、功率、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其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光源色、功率及發光效率。
附表:發光效率基準
螢光燈管尺寸 |
試驗用安定器 |
光源色/發光效率(lm/W) |
晝光色(D) |
冷白色(CW)
晝白色(N) |
白色(W)
溫白色(WW)
燈泡色(L) |
95公分以上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86.0 |
90.0 |
92.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95.0 |
99.0 |
101.0 |
65公分以上、
小於95公分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82.0 |
85.0 |
88.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89.0 |
92.0 |
95.0 |
小於65公分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78.0 |
81.0 |
84.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86.0 |
89.0 |
92.0 |
上表光源色定義如下:
(1)畫光色(D):5700K ~ 7100K。
(2)冷白色(CW)及晝白色(N):4600K ~ 5400K。
(3)白色(W):3900K ~ 4500K。
(4)溫白色(WW):3200K ~ 3700K。
(5)燈泡色(L):2600K ~ 3150K。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6:00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3年2月6公告修正第一條、第五條,並自即日起生效(109年9月1日停止適用)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305002151號
103年2月6公告修正第一條、第五條,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 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統一眩光指數:依據CIE 117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1)天花板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2)牆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3)地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二。
(4)室內環境模擬係數為長度4H、寬度3H(H為高度)。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 五入進位,且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3、演色性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4、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
9大於零。
5、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小於或等於十九點零,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6、光型:
(1)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參考軸鉛直角0°之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零點六五倍至零點八五倍。
(2)圖一中C=0°至C=180°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Θ
1及Θ
2均在三十八度以上,且總合在八十度以上。
(3)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八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前目光通量實測值計算結果採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四捨五入進位法計之。
7、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四之間。
(四)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計算值在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燈具所使用之光源及安定器屬節能標章公告規定者,應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但該光源及安定器類別範圍無有效獲證產品可供使用時,不適用之。
三、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
(一)燈具屬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LED燈具,檢具符合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測試報告。
(二)光源屬雙燈帽直管型LED,檢具符合CNS 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測試報告。
(三)光源屬感應式螢光燈,檢具符合CNS 15535「感應式螢光燈-安全性要求」測試報告。
(四)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四、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
(二)燈具型錄上清楚載明燈具之色溫及發光效率。
五、廠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辦理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驗證之續約及新案申請者,得以本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布之規定申請驗證。但其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附表 (1)吸頂、嵌頂或懸吊式LED
色溫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 |
≧80.0 |
5000K、5700K、6500K |
≧85.0 |
(2)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LED
色溫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 |
≧70.0 |
5000K、5700K、6500K |
≧75.0 |
(3)LED色溫分類
色溫 |
色溫範圍(K) |
2700K |
2725±145 |
3000K |
3045±175 |
3500K |
3465±245 |
4000K |
3985±275 |
4500K |
4503±243 |
5000K |
5028±283 |
5700K |
5665±355 |
6500K |
6530±510 |
(4)吸頂、嵌頂或懸吊式非LED
燈具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30公分、65公分以下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6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6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60.0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65公分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7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7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70.0 |
(5)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非LED
燈具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30公分、65公分以下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5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5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50.0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65公分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6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6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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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第一第五點公告令.pdf
公告令.pdf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30206.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7:00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2月26日公告生效 (103年12月22日停止適用)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9651號
102年12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燈泡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規格為額定頻率六十赫茲、額定電壓大於單相交流五十伏特及單相交流三百伏特以下之非指向型LED燈泡。但燈帽型式LED燈泡以B型或E型為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15630「一般照明用安定器內藏式LED燈泡(供應電壓大於50V)-性能要求」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1、演色性指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
9)大於零。
3、發光效率實測值依實測光通量初始值除以實測輸入功率初始值公式計算;其計算結果大於下表所列額定色溫分別對應之值,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額定色溫(K) |
發光效率(lm/W) |
大於二千七百未滿三千五百 |
八十五點零 |
大於四千未滿六千五百 |
九十點零 |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
(1)測試一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
(2)測試三千小時,在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5、顏色偏移實測值: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1976(u
,,v
,)diagram計算。
(1) 測試一千小時,△u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五。
(2) 測試三千小時,△u
,,v
,小於或等於零點零零七。
6、演色性指數、發光效率及光束維持率實測值、實測光通量及輸入功率初始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顏色偏移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清楚記載於LED燈泡或包裝上。
(二) LED燈泡包裝上清楚載明廠牌及型號、產地、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功率、相移因數、額定演色性指數、額定光通量、額定發光效率、額定色溫及光生物安全等級(無風險或低度風險)。
相關檔案
_ 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_規定.pdf
令掃描檔.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8:00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2月20日公告修訂(103年2月6日停止適用)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9771號
102年12月20日公告修訂(103年2月6日起停止適用)
一、室內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之燈具。但檯、桌、床邊、落地燈具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 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螢光燈管:依據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3)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4)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5)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6)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統一眩光指數:依據CIE 117試驗,其試驗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1)天花板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2)牆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五。
(3)地面反射係數為零點二。
(4)室內環境模擬係數為長度4H、寬度3H(H為高度)。
(三)共通性要求:
1、功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 五入進位,且實測總輸入功率在額定總輸入功率正負百分之十以內。
2、功率因數實測值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3、演色性實測值大於或等於八十點零,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4、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5、統一眩光指數實測值小於或等於十九點零,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
6、光型:
(1)圖一中C=0
o至C=180
o之平面,參考軸為通過燈具發光面中心點,且與發光面垂直之軸線;其光強度為該平面最大光強度之零點六五倍至零點八五倍。
(2)圖一中C=90
o至C=270
o之平面;其二分之一最大光強度之角度Θ1及Θ2均在三十八度以上,且總合在八十度以上。 (3)圖二中參考軸立體角八十度內累積光通量在總光通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但具向上光輸出之燈具,不在此限。 (4)前目光通量實測值計算結果採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四捨五入進位法計之。
7、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燈具之向上光束比,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四之間。
(四)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進位。實測發光效率依下列公式計算後,其計算值在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以上,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燈具所使用之光源及安定器屬節能標章公告規定者,應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但該光源及安定器類別範圍無有效獲證產品可供使用時,不適用之。
三、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時,應檢具下列安規文件:
(一)燈具屬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LED燈具,檢具符合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測試報告。
(二)光源屬雙燈帽直管型LED,檢具符合CNS 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要求」測試報告。
(三)光源屬感應式螢光燈,檢具符合CNS 15535「感應式螢光燈-安全性要求」測試報告。 (四)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四、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
(二)燈具型錄上清楚載明燈具之色溫及發光效率。
附表 (1)吸頂、嵌頂或懸吊式LED
色溫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 |
≧80.0 |
5000K、5700K、6500K |
≧85.0 |
(2)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LED
色溫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 |
≧70.0 |
5000K、5700K、6500K |
≧75.0 |
(3)LED色溫分類
色溫 |
色溫範圍(K) |
2700K |
2725±145 |
3000K |
3045±175 |
3500K |
3465±245 |
4000K |
3985±275 |
4500K |
4503±243 |
5000K |
5028±283 |
5700K |
5665±355 |
6500K |
6530±510 |
(4)吸頂、嵌頂或懸吊式非LED
燈具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30公分、65公分以下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6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6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60.0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65公分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7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7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70.0 |
(5)具向上光輸出之懸吊式非LED
燈具分類 |
發光效率基準(lm/W)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30公分、65公分以下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5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5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50.0 |
燈具最長邊尺寸大於
65公分 |
2600K以上,低於3150K
3200K以上,低於3700K
3900K以上,低於4500K |
≧64.0 |
4600K以上,低於5400K |
≧62.0 |
5700K以上,低於7100K |
≧60.0 |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8:00
乾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1月20日修訂生效 乾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9631號
102年11月20日公告修訂,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乾衣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條件:
1、周圍環境溫度在20℃±2℃、相對濕度65±5%。
2、試布材質規格定義如下:
(1)使用材質:棉紗布。
(2)質量密度為100±10g/m
2。
(3)經緯紗密度為(30±2條/cm)×(27±2條/cm)。
(4)經緯紗粗度(32±2
S)×(36±2
S)。 3、試布尺寸規格與脫漿處理 (1)試布尺寸規格如下圖(單位:公厘mm):
(2)新試布須經脫漿處理如下表,連續脫漿4次;重複使用之試布重量減少至90%以下時,試布不可再使用。
行程 |
時間min |
條件 |
洗衣 |
10 |
不放洗潔劑 |
脫水 |
2 |
|
注水洗滌 |
2 |
注水速率15L/min |
脫水 |
2 |
|
注水洗滌 |
2 |
注水速率15L/min |
脫水 |
5 |
|
4、試布重量:
(1)將極乾燥試布置於周圍環境溫度20±2℃、相對濕度65±5%環境下24小時後,再依乾衣機所標示之容量,取同重量之試布作為後續試驗之用。
(2)以乾衣機標示值除1.08為極乾燥試布應取用之重量,可免除將極乾燥試布置於周圍環境溫度20±2℃、相對濕度65±5%環境下24小時之程序。
(3)極乾燥之定義為試布在乾衣機設定溫度為最高溫度下,乾燥至少10分鐘,取出量測其重量後再乾燥10分鐘,直到重量變動在1%以內。
5、儀器準確度:
(1)溫度計:±0.5℃以內(0~50℃) 。
(2)瓦特計:±0.5%以內。
(3)瓦時計:±0.5%以內,解析度1Wh以內。
(4)計時計:±0.5s/h以內。
(5)重量計:±0.3%以內(1~10kg),解析度0.5g以內。
(二)試驗步驟:
步驟1、先放入大型試布,最後以小型試布做微調,使達到標示容量,容量容許差在±0.5%以內。
步驟2、將試布浸於常溫的水中15分鐘以上,使其飽和。
步驟3、將試布放入脫水機,脫水至脫水率為60.0±2.0%。
步驟4、將脫水後的試布放入乾衣機之滾筒內,時間調到最大加熱時間,開始乾燥試布。若乾衣機為溫度或濕度感測自動停止型,則依使用說明書指示設定加熱時間。
步驟5、記錄瓦特計上消耗電功率(W)、加熱時間;瓦時計上消耗電量(kWh),直到加熱時間到達(不含冷卻時間)或自動停止,終止運轉,將試布取出量測重量。
步驟6、計算乾燥率,應在95.0±2.0%以內,否則縮短乾燥時間或延長加熱時間,重複步驟2至步驟5的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能源因數(EF)應大於1.71kg/kWh,能源因數(EF)計算公式如下: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銘牌應標示產品滾筒內部容積。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因數(EF)。
(三)產品之實測能源因數(EF),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04_乾衣機(102年11月20日公告生效).pdf
令掃描檔.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0:00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2年10月14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108年9月1日停止適用)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3751號
102年10月14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108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溫熱型飲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910規範或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溫熱型飲水機。
(二)試驗條件:
1、周圍環境溫度25±1℃,溫熱型飲水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相距300公厘(mm)以上,背面距離65公厘(mm)以上(附圖)。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溫熱型飲水機須放置於高度100公厘(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0.5公尺/秒(m/s)。
3、試驗電壓:110伏特(V)±2%以內或220伏特(V)±1%以內。
(三)試驗方法:
1、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度/天):於待測溫熱型飲水機各貯水桶達滿水狀態,且熱水貯水桶達最高溫度後,使待測溫熱型飲水機維持正常運轉之情形下,量測24小時連續運轉之保溫消耗電量(E
24)。
2、熱水貯水桶平均溫度T(℃):將溫度感測器分別置入熱水貯水桶內約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高度之位置,並依前揭規定,同時量測連續運轉中之熱水貯水桶內水溫。熱水貯水桶平均溫度T不得低於90℃,量測誤差須在±0.5℃以內。
3、熱水貯水桶有效容積V(公升,L):正常操作情況下,將自來水加至貯水桶內所指示之最高水位後,切斷水源停止進水,量測所加入水之質量M(公斤,kg),並將其換算為容量(公升,L),即為熱水貯水桶有效容積。
4、溫熱型飲水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st,24(度/天):
(四)溫熱型飲水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st,24)不得高於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0.042V+0.600
其中V為熱水貯水桶有效容積(公升,L)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標準化後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st,24)。
(四)產品標準化後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st,24)及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熱水貯水桶有效容積V,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公告文.pdf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修訂.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2:00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2年10月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7371號
102年10月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試驗條件:
1、室內溫度在20℃至27℃之間,且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電壓變動範圍為±0.5%以內與試驗頻率為60赫茲(Hz)且變動範圍為±0.5%以內,電源電壓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3%。
(三)試驗方法:依上述試驗條件設定後,量測產品之輸入電流與輸入功率(單位:瓦特,W)。
(四)能源耗用基準:
1、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燈具等級:A級 |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6.0 W以下 |
燈具等級:B級 |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4.0 W以下 |
燈具等級:C級 |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3.0 W以下 |
2、上表燈具等級依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瓦特,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3:00
貯(儲)備型電開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0月2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貯(儲)備型電開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7171號
102年10月2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貯(儲)備型電開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15規範且為單相交流250伏特(V)、60安培(A)、500公升(L)以下之貯(儲)備型電開水機。
(二)試驗條件:
1、周圍溫度在25℃±1℃之間,開水機各側面、正面及上面與牆壁間,相距300公厘(mm)以上。
2、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0.5公尺/秒(m/s),環境相對濕度不得高於85%。
3、測試電壓:110伏特(V)±2%以內或220伏特(V)±1%以內。
(三)試驗方法
1、內桶有效容積試驗:電開水機通電後,內桶加水至高水位,切斷水源,停止進水,量測及記錄所加入水之質量M(公斤,kg),並將其換算成內桶有效容積V(公升,L): V=(M/ρ)×1,000 其中ρ為水的密度(公斤/立方公尺,kg/m
3)
2、平均水溫之量測:
(1)電開水機通電後,內桶注入常溫之水至高水位,切斷水源,停止進水。將溫度計由排氣孔或內桶上方水位感應器放置口插入。
(2)溫度計量測位置:依內桶桶身類型,內桶桶身為圓柱型或長方體,將溫度計置於內桶自底部向上三分之二高度之位置;內桶桶身為球型,將溫度計置於球型之中心點位置。
(3)內桶在不排水之情況下量測水溫,設定溫度調節器使內桶平均水溫維持在97℃±2℃之間。
(4)加熱器通電並將水溫加熱至設定溫度後,進入保溫模式,在保溫模式維持穩定之狀態下,使加熱器之加熱次數達數個整數週期。並記錄相關測試數值如下:
A、此期間t
1(小時),t
1應大於24小時。
B、加熱器起始加熱時之平均水溫T
i(℃)。
C、加熱器停止加熱時之平均水溫T
f(℃)。
D、內桶平均水溫Tw =(T
i+T
f)/2。
E、在此期間所累計之耗電量Et
1(度,kWh)。
3、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之計算:
(1)每24小時備用損失為E
24(度,kWh);
其中t
1為保溫模式下量測耗電量之時間(小時)
(2)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kWh):
其中, TW為保溫模式下,內桶之平均水溫(℃) 。 Tamb為周圍平均溫度(℃)。
(四)能源效率基準: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不得高於能源效率基準E=0.0329×V+1.0839,其中V為實測內桶有效容積。
(五)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貯(儲)備型電開水機需檢附連續溫度記錄,產品之輸出水溫應在95℃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有效容積V(公升,L),及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kWh)。
(四)產品之內桶有效容積V,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5:00
電烤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電烤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12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電烤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需為單相交流300V以下之電烤箱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烤箱。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1、可用容積試驗
(1)內容積為規則長方體形狀之電烤箱,其可用容積V(公升,L)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電烤箱可用容積之高度H(公厘,mm)為箱內上部加熱元件下緣至電烤箱最低位置之烤架(rack)上緣之距離;加熱器為埋入式者,則高度H(公厘,mm)為上部加熱元件下緣至電烤箱底面(base)之距離;
電烤箱可用容積之寬度W(公厘,mm)為電烤箱烤架支座之內緣間距離;
深度D(公厘,mm)為箱內後表面至關門後內面間之距離。
(2)若內容積非屬規則長方體形狀之電烤箱,其可用容積V則依實際之幾何容積計算。其中高度H(公厘,mm)之定義同上。
(3)電烤箱可用容積實測值應在額定可用容積之95%以上。
2、測試塊溫升130℃之耗電量試驗
(1)試驗條件
(a)在周圍溫度25±1℃環境下,電烤箱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300公厘(mm)以上,測試時之周圍風速必須低於0.5公尺/秒(m/s)。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有2℃以上溫差時,須放置於高度100公厘(mm)以上之平坦木台上。
(b)測試電壓為110V±2%或220V±1%。
(c)測試前電烤箱應先靜置於上述試驗條件之環境12小時以上。
(2)儀器之準確度
(a)量測周圍溫度得使用玻璃溫度計、熱電偶或電阻溫度計,其準確度為±0.5℃。
(b)量測電烤箱之熱電偶或電阻溫度計,其準確度為±2℃。
(c)量測測試塊之熱電偶,其準確度為±1℃。
(d)電量量測應使用瓦時計,解析度須小於1瓦時(Wh);瓦特量測準確度應在量測值的±1.5%以內,電壓量測準確度應在量測值的±0.5%以內。
(3)測試塊:材料為鋁合金(編號為6061),純度96%以上,溫度在0℃至20℃時比熱為963J/kg‧℃及底部平坦度在0.051公厘(mm)以內。且應經陽極處理,使其具有最小厚度0.025公厘(mm)之消光黑(matte black)硬質皮膜,或具有等效的吸收率。其構造如圖1所示,規格如表1所示。
圖1 電烤箱測試塊構造
表1 電烤箱測試塊規格
測試塊之規格
|
電烤箱可用容積
低於12公升之
測試塊規格
|
電烤箱可用容積
12公升以上之
測試塊規格
|
直徑(公厘,mm)
|
110±1.3
|
158±1.3
|
高度(公厘,mm) 註1
|
45
|
71
|
重量(公斤,kg)註2
|
1.18±0.05
|
3.85±0.05
|
表面粗糙度註3(微米,μm)
(均方根值,rms)
|
0.8
|
0.8
|
註1:配合重量調整高度。
註2:重量包括把手之支撐螺釘。
註3:表面粗糙度以均方根值(Root mean square,縮寫rms)表示。
(a)測試塊初始溫度應在周圍溫度±2℃以內。
(b)測試塊溫度以熱電偶量測,並使用適當的溫度指示系統或記錄儀器。
(c)將熱電偶接點置於測試塊中心孔底部,與測試塊保持良好的熱接觸。測試塊若用水降溫,中心孔應密封,確保中心孔保持完全乾燥。
(4)試驗程序
(a)將熱電偶置於電烤箱可用容積之中心位置,量測空的電烤箱溫度。
(b)校準電烤箱溫度,將電烤箱溫度控制器(thermostat)設定在箱內平均溫度較周圍溫度高180℃±3℃之位置,在溫度控制器設定後將熱電偶移出。
(c)將測試塊(把手移除)置於箱內烤架上(若有多層烤架,則僅保留1個烤架支撐測試塊,其餘移出),並使測試塊置於箱內可用容積幾何中心10公厘(mm)以內位置。
(d)將電烤箱以最大功率進行測試,電烤箱若附加額外之蒸汽烹煮功能,則將其關閉。旋風式電烤箱則強制風扇運轉進行測試,若有二個以上加熱器,則以全開進行測試,若不能全開,則以能開的電熱器配合風扇運轉模式進行測試。
(e)當電烤箱溫度控制器為On-Off循環時,測試塊溫升130℃時之耗電量Ec(度,kWh)依以下公式計算至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即四捨五入,相關測試數據說明如圖2。
其中:
T
c(℃)=測試塊初始溫度(℃)+130℃;
E
AB=(E
A+E
B)/2;
T
AB(℃)=(T
A+T
B)/2;
E
A:測試塊溫度未達T
c之前,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停止加熱時,電烤箱之耗電量;
T
A:測試塊溫度未達T
c之前,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停止加熱時,測試塊之溫度;
E
B:測試塊溫度到達T
A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開始加熱時,電烤箱之耗電量;
T
B:測試塊溫度到達T
A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開始加熱時,測試塊之溫度;
T
DE(℃)=(T
D+T
E)/2; E
DE=(E
D+E
E)/2;
E
D:於測試塊溫度到達T
B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停止加熱時,電烤箱之耗電量;
T
D:於測試塊溫度到達T
B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停止加熱時,測試塊之溫度;
E
E:測試塊溫度到達T
D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開始加熱時,電烤箱之耗電量;
T
E:測試塊溫度到達T
D後,電烤箱之溫度控制器啟動,使電烤箱開始加熱時,測試塊之溫度。
(f)當電烤箱溫度控制器為非On-Off循環時,直接量測測試塊溫升130℃時之耗電量Ec(度,kWh)。
圖2 溫度控制器為On-Off循環之電烤箱 耗電量及測試塊溫度測試數據說明
(三)電烤箱能源耗用基準:測試塊溫升130℃時之耗電量E
c須測試2次,並取其平均值,且2次測試值(E
c1、E
c2)之差異須在平均值之5%以下才有效,即E
c1-E
c2≦0.05×〔(E
c1+E
c2)/2〕。測試塊溫升130℃時之耗電量E
c之實測平均值不得高於下列電烤箱能源耗用基準:
可用容積
V(公升,L) |
電烤箱能源耗用基準E
(度,kWh) |
2.0公升以上,
低於12.0公升 |
E=0.0172V+0.097 |
12.0公升以上 |
E=0.0042V+0.550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可用容積(公升,L)及能源耗用值(度,kWh)。
(四)產品可用容積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電烤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公告函.pdf
電烤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5:00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6月26日公告修正(106年5月25日停止適用)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13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修正,106年5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一、貯備型電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1010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
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1010要求。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標示內桶容量(V) |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
低於60公升 |
Est,24≦0.0975+0.0415×V2/3 |
60公升(含)以上 |
Est,24≦0.15+0.0383×V2/3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及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低於60公升者,內桶容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內桶容量在60公升(含)以上者,內桶容量標示至整數位。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計算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貯備型電熱水器修訂公告令.pdf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6:00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2年1月18日公告廢止,112年9月1日生效)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11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螢光燈管用安定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27「螢光燈管用安定器」或CNS 13755「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規範之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1、螢光燈管用安定器之性能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927或CNS 13755規範內容要求。
2、轉換效率計算:依CNS 927或CNS 13755實測之燈管功率(W)及安定器輸入功率(W),依下列公式計算轉換效率,轉換效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轉換效率(%)=燈管功率
註(W) /安定器輸入功率(W)
註:燈管功率為安定器實際輸出至燈管之總功率。
(三)螢光燈管用安定器能源效率基準 1、轉換效率應大於下表之螢光燈管用安定器能源效率基準規範:
額定輸入功率 |
小於15瓦(W) |
15瓦(W)以上小於27瓦(W) |
27瓦(W)以上 |
轉換效率 |
75% |
80% |
90% |
2、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螢光燈管用安定器,需先取得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
3、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屬多規格燈管共用型,應執行其所有標示適用燈管之能源效率測試且均需符合基準規範。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需標示下列資訊。
1、產品廠牌/型號
2、產品產地
3、額定電壓(伏特,V)
4、額定頻率(赫茲,Hz)
5、額定功率(瓦,W)
6、功率因數
7、電流總諧波失真(%)
8、轉換效率(%)
相關檔案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公告令.pdf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6:00
離心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離心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19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離心式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592、CNS 6593規範,且葉輪直徑為0.125公尺(m)以上,2公尺(m)以下,額定功率為125瓦(W)以上,75仟瓦(kW)以下,靜壓500釐米水柱(mmAq)以下,風量3000立方公尺/分鐘(CMM)以下之離心式風機,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離心式風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縮寫ISO)ISO 5801或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縮寫AMCA)AMCA 210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三)申請離心式風機之節能標章認證:
1、單一機型認證:以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MEG值,應符合下列能源效率基準:
認證方式 |
風扇類別 |
能源效率基準 |
單一機型 |
後傾離心式風機 |
FMEG值≧67 |
前傾離心式風機 |
FMEG值≧52 |
2、系列機型認證:
(1)依據AMCA 211產品認證規範,以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並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EG值。
(2)檢附CNS1057或CNS 14400之電動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及系列產品之尺寸資料,依據ISO 12759計算系列機型之FMEG值。
系列機型之離心式風機認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
認證方式 |
風扇類別 |
能源效率基準 |
系列機型 |
後傾離心式風機 |
FEG值≧80 |
FMEG值≧67 |
前傾離心式風機 |
FEG值≧71 |
FMEG值≧52 |
(四)安全性規範之要求:申請認證之電動機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規定。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葉輪與電動機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葉輪直徑(釐米,m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分鐘,CMM)、標稱靜壓(釐米水柱,mmAq)及最佳全壓電效率值(%)、電動機電壓(伏特,V)及相位。
(四)產品之葉輪直徑單位為釐米(mm),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四捨五入。最佳效率點所計測之標稱風量、耗電量、全壓電效率及標稱靜壓,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離心式風扇公告令.pdf
離心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27:00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0年9月24日停止適用)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12081號
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2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2部:微波爐的個別規定」之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且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能源效率試驗、多杯試驗、待機耗電試驗、關機耗電試驗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縮寫IEC)60705:2010第4.0版及IEC 62301:2011第2.0版之試驗法規定;且試驗用玻璃杯需符合CNS 7300「化學分析用玻璃燒杯」中,等級為硬質一級之規定。
2、組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耗電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源變動範圍:電壓變動範圍±1%以內、頻率±0.2%以內,且諧波失真為5%以下。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4)組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1(度,℃)、終止溫度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小時,W.hr),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c:
(三)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多杯試驗之加熱均勻性、關機耗電及待機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
(四)組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c不得高於1.20(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微波爐之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加熱均勻性(%)、待機耗電(瓦,W)、關機耗電(瓦,W);組合式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四)微波爐產品之能源效率(%)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加熱均勻性(%)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待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關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微波爐公告令.pdf
附件一 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標表.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2:00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1730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顯示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電視機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Aug-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顯示器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Test Method for Displays – Test Method Rev.Aug -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三)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 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
平均消耗功率(瓦,W) |
開機模式 |
0.0127× A註+8.635 |
待機模式 |
0.5 |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縮寫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 P o)+(0.45× P ABC)計算,其中Po 係在周圍照度300 l u 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 ABC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其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
平均消耗功率(瓦,W) |
開機模式 |
0.0121×A註+2.1892 |
待機模式 |
0.5 |
關機模式 |
0.5 |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8×PH)+(0.2×PL)計算,其中PH係在周圍照度30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L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瓦,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2:00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修訂生效(10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1721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視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電視機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 Aug-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三)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1、電視機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
平均消耗功率(瓦,W) |
開機模式 |
0.0127× A註+8.635 |
待機模式 |
0.5 |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2、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縮寫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Po)+(0.45×P
ABC)計算,其中Po係在周圍照度30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
ABC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瓦,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2:00
排油煙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0年3月11日停止適用) 排油煙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9901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排油煙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31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range hoods規定,且貨品號列為8414.60.00.00-1之排油煙機,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排油煙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排油煙機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5801或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縮寫AMCA) 210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
3.安裝方式與測試條件:排油煙機之出風口接上風口直徑2.5倍長之直管,此直管應與AMCA風洞設備之標準風道入口垂直且氣密性結合,施加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以最大速度運轉測試。
4.量測參數:
(1)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2.5 mmAq(0.1 inWg)條件下,量測其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帕,kPa)。
(2)前項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ISO 5801或AMCA 210之規範,以1大氣壓、20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5.排油煙機之能源效率值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值=標稱風量(CMM)/消耗電功率(W)
(三)排油煙機能源效率基準: 排油煙機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不得低於0.0793(CMM/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電壓(伏特,V)、功率因數、額定頻率(赫茲,Hz)、消耗電功率(瓦,W)、標稱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分鐘/瓦,m3/min/W,CMM/W) 。
(四)產品之標稱風量及消耗電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產品之能源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4:00
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7591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466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能源效率:依CNS15466規定,計算之額定性能係數(COP)表示。
2、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能源效率基準:依據CNS15466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之分類,產品之能源效率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加熱型式 |
基準值 |
直接加熱式 |
4.00 |
循環加熱式 |
4.00 |
靜態加熱式 |
3.50 |
(三)安全性規範之要求:
1、須在產品本體加裝符合CNS5422之漏電斷路器,並通過 測試。
2、須符合CNS15466安全性之要求。
(四)能源效率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依CNS15466之定義,使用電源相數、電壓、頻率、冷媒種類、壓縮機種類、加熱型式相同,同為一體式或分離式,且冷媒壓縮機額定電功率及能源效率比與主型式差異在5%以內認定之。
二、前點空氣源式熱泵熱水器節能標章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依據CNS15466規定之標示內容進行標示,其額定消耗電功率(kW)、額定加熱能力(kW)、額定性能係數(COP),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5:00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7月30日發布,102年1月1日生效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104024360號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公告修正,102年1月1日生效
一、吹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UER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14手提型頭髮吹風機(Hand-Supported Hair Dryers)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吹風機。
(二)吹風機能源效率測試方法:
1、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 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消耗電量單位為Wh。
2、採用IEC 61855(2003年版)標準,進行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DR(drying rate)及其消耗電量之測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能源效率UER值: UER=(DR×0.7136/E)×100% 其中DR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單位g/min E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耗電量,單位Wh/min
(三)吹風機能源效率基準: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實測值不得小於19.5%。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吹風機能源效率基準與.pdf
經濟部能源局令.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6:00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3月28日修訂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104年7月1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4012301號
101年3月28日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冰溫熱型飲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範圍係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910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冰溫熱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1.測試條件:
(1)周圍環境溫度,25±1度(℃),飲水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附圖所示相距300公厘(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公厘(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度(℃)以上時,飲水機須放置於高度100公厘(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測試電壓:110伏特(V)±2%以內或220伏特(V)±1%以內。
2.保溫耗電量及平均水溫測試方法:
(1)飲水機之保溫耗電量E
t:於待測飲水機各貯水桶已達滿水狀態,且熱水系統達最高溫度、冰水系統達最低溫度後,使待測飲水機維持正常運轉之情形下,立即量測24小時以上之保溫耗電量E
t(度,kWh),並紀錄量測時間t (小時,hr)。
(2)熱水平均溫度T
h及冰水平均溫度T
c:將溫度感測器分別置入熱水貯水桶及冰水貯水桶內約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高度之位置,並依前揭規定,同時量測連續運轉中之熱水桶內水溫及冰水桶內水溫。取前揭量測時間t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
h註1(度,℃)以及冰水溫度之平均值T
c註2(度,℃),且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
h不得低於90度(℃)、冰水溫度之平均值T
c不得高於11度(℃)。
3.熱水系統貯水桶容量V
1及冰水系統貯水桶容量V
2:依CNS 3910之規定進行貯水容量試驗,其容量應在標示值95%以上。
4.冰溫熱型飲水機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將前揭量測時間t內之保溫耗電量E
t,換算為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24/t)×E
t(度/24小時,kWh/24h)。
(三)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24小時,kWh/24h)
E=0.072×(V
1×K
1+V
2×K
2/3)+0.360
其中參數定義如下:
E: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度/24小時,kWh/24h)
V
1:熱水系統貯水桶容量(公升,L)
V
2:冰水系統貯水桶容量(公升,L)
K
1:熱水溫度校正係數(無因次),定義如下式:
K
2:冰水溫度校正係數(無因次) ,定義如下式:
(四)冰溫熱型飲水機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之實測值不得高於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E。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
(四)產品之24小時保溫耗電量E
24及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註1、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
h一般為保溫加熱器啟動時之平均水溫與保 溫加熱器停止時之平均水溫兩者之平均值,或連續溫度記錄之平均值。
註2、冰水溫度之平均值T
c一般為冰水系統啟動時之平均水溫與冰水系統停止時之平均水溫兩者之平均值,或連續溫度記錄之平均值。
相關檔案
1010328冰溫熱飲水機公告基準.pdf
1010328冰溫熱飲水機公告基準1.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8:00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3年7月1日停止適用)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21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軸流式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6592、CNS 6593規範,且葉輪直徑為0.125公尺(m)以上,2公尺(m)以下,額定功率為125瓦(W)以上,75仟瓦(kW)以下,靜壓500釐米水柱(mmAq)以下,風量3000立方公尺/分鐘(CMM)以下之軸流式風機,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軸流式風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縮寫ISO)ISO 5801或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縮寫AMCA)AMCA 210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三)申請軸流式風機之節能標章認證:
1、單一機型認證:以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MEG值,FMEG值應大於等於55。
2、系列機型認證:
(1)依據AMCA 211產品認證規範,以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並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EG值。
(2)檢附CNS1057或CNS 14400之電動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及系列產品之尺寸資料,依據ISO 12759計算系列機型之FMEG值。系列機型認證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FEG值應大於等於71及FMEG值應大於等於55。
(四)安全性規範之要求:申請認證之電動機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規定。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葉輪與電動機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葉輪直徑(釐米,m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分鐘,CMM)、標稱靜壓(釐米水柱,mmAq)及最佳全壓電效率值(%)、電動機電壓(伏特,V)及相位。
(四)產品之葉輪直徑單位為釐米(mm),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四捨五入。最佳效率點所計測之標稱風量、耗電量、全壓電效率及標稱靜壓,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軸流式風扇公告令.pdf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4/02/26 11:08:00
壁式通風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9月6日公告,101年8月1日起生效 壁式通風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45320號
100年9月6日公告,101年8月1日起生效
一、壁式通風電扇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060通風電扇之規範,置於牆面、窗口或空間周圍,用以將空氣吸入或排出使用空間,且扇葉直徑為20公分以上,46公分以下之壁式通風電扇,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壁式通風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壁式通風電扇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5801及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AMCA 210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2.測試電壓: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以內或220V±1%以內。
3.壁式通風電扇受測樣品若附有百葉窗者,應將其卸除後測試之,受測樣品需與標準風道入口氣密性結合,導以額定測試電壓及額定頻率,以最大速度運轉,量測受測樣品之最大風量(立方公尺/分,m3/min ,CMM)及其相對風量下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帕,kPa)。
4.壁式通風電扇量測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5801及美國送風風機協會AMCA 210之規範,以1大氣壓、20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5.壁式通風電扇之能源效率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實測值=標稱風量/消耗電功率
其中,標稱風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m3/min),消耗電功率單位為瓦(W)。
(三)壁式通風電扇能源效率基準: 產品能源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0.50立方公尺/分/瓦 (m3/min/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扇葉直徑(公分,c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分,m3/min ,CMM)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分/瓦,m3/min/W,CMM/W)。
(四)產品之扇葉直徑單位為公分(cm),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標稱風量及能源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0:00
浴室用通風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9月6日公告,101年8月1日起生效 浴室用通風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45290號
100年9月6日公告,101年8月1日起生效
一、浴室用通風電扇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0597浴室用通風電扇之規範,且風扇葉輪直徑20公分以下之浴室用通風電扇,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浴室用通風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浴室用通風電扇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標準化 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5801及美國送風機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AMCA 210標準規範內容之要求。
2.測試電壓: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以內或220V±1%以內。
3.浴室用通風電扇受測樣品需與標準風道入口氣密性結合,導以額定測試電壓及額定頻率,以最大速度運轉,量測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2.5mmAq(0.1 inWg)下之風量(立方公尺/小時,m3/hr ,CMH)及其相對風量下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帕,kPa)。
4.浴室用通風電扇量測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5801及美國送風風機協會AMCA 210之規範,以1大氣壓、20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5.浴室用通風電扇之能源效率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實測值=標稱風量/消耗電功率
其中,標稱風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小時(m3/hr),消耗電 功率單位為瓦(W)。
(三)浴室用通風電扇能源效率基準: 產品能源效率實測值不得低於7.00立方公尺/小時/瓦 (m3/hr/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扇葉直徑(公分,c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小時,m3/hr,CMH)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小時/瓦,m3/hr/W,CMH/W)。
(四)產品之扇葉直徑單位為公分(cm),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標稱風量及能源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1:00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66240號
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CNS 13603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Code) 8419.11.00.00-6所屬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實測熱效率應依據CNS 13603與CNS 13605國家標準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試驗。
(三)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燃料種類 |
型 式 |
實測熱效率(%) |
一氧化碳(CO)濃度(體積%) |
液化石油氣(LPG)、天然氣(NG) |
強制排氣(FE、FF式) |
83.0%以上 |
0.14%以下 |
自然排氣(RF、CF式) |
83.5%以上 |
0.14%以下 |
自然排氣(開放式) |
83.5%以上 |
0.03%以下 |
(四) 申請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且其檢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2.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明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觀及標示銘版之照片。
3.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示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另須併附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正本供查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
(四) 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3:00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66280號
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燃氣台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CNS 13604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Code) 7321.81.00.00-0-A所屬之燃氣台爐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燃氣台爐。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燃氣台爐之熱效率應依據CNS 13604與CNS 13605國家標準之試驗條件與方法進行試驗。
(三)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燃氣台爐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燃料種類 |
熱效率(%) |
一氧化碳(CO)濃度(體積%) |
液化石油氣(LPG)、天然氣(NG) |
49.0%以上 |
0.14%以下 |
(四)申請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明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觀及標示銘版照片。
2.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且其檢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3.屬多口爐型式之產品,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應載明每一具燃燒器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該產品之熱效率認定原則為採用實測最低之熱效率值。
4.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示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另須併附其所引用之原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正本供查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
(四) 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4:00
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3月29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12年7月1日停止適用) 筆記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4012321號
101年3月29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筆記型電腦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產品須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5.2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s Version 5.2)中,對筆記型電腦註1(Notebook Computer)產品之定義。
2.申請節能標章需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筆記型電腦產品應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 Code)8471.30.00.00-8,或經由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筆記型電腦產品。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5.2版中所規定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三)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1.筆記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應低於或等於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 。
ETEC=8.76×(0.6POFF+0.1PSLEEP+0.3PIDLE)(度/年,kWh/year)
其中:
P
OFF:關機模式
註2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P
SLEEP:睡眠模式
註3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P
IDLE:怠機狀態
註4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2.依據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5.2版,對筆記型電腦產品類型之定義註5。
(1)A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28.0+N
1+N
3(度/年,kWh/year)
(2)B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37.1+N
1+N
2+N
3(度/年,kWh/year)
(3)C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62.0+N
1+N
3(度/年,kWh/year)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E
TEC(度/年)。
(四)產品之實測用電量P
OFF、P
SLEEP與P
IDL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產品之E
TEC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註1:一種設計成具有攜帶性,且長時間使用時可僅依靠外接式電源供應器或內部電池供應所需電力之電腦。使用整合式顯示器、整合式或外接式實體輸入裝置。
註2:關機模式(Off Mode):產品的最低功率模式,在此模式下使用者無法加以關機(Switch Off)。當產品與主要的供電電源連結,而且依照製造商的指示來使用時,此模式能夠持續一段很長的時間,對一些符合進階組態與電源介面ACPI(Advanced Configuration and Power Interface)標準的產品而言,關機模式相當於ACPI系統的S5級狀態。
註3:睡眠模式(Sleep Mode):產品的一種低功率模式,當電腦在一段沒有人為操作後或是經人為設定自動進入的一種模式。一台具備睡眠功能的電腦能夠在接收到網路連結系統或使用者界面設備的指令後,可於5秒內從睡眠模式回復到完全可操作的狀態。對於一些符合ACPI標準的產品而言,睡眠模式相當於ACPI系統S3級狀態。
註4:怠機狀態(Idle State):產品的一種功率狀態,在此狀態下電腦的操作系統及其他軟體都已完全運轉,而且也產生一個使用者操作記錄,而電腦的運轉僅侷限於基本的系統原始出廠設定狀態,但電腦本身未進入睡眠模式。
註5: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筆記型電腦產品類型及定義如下:
產品類型 |
產品定義 |
A |
所有不符合B類或C類定義的筆記型電腦產品。 |
B |
具備一個分離式圖形處理單元(Discrete GPU)。 |
C |
(1)具備大於或等於二個實質核心之中央處理單元。
(2)具備大於或等於2Gigabytes(GB)的系統記憶體。
(3)具備繪圖緩衝記憶體寬度(Frame Buffer Width)大於128-bit之分離式圖形處理單元(Discrete GPU)。 |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4:00
桌上型電腦主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3月29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2年7月1日停止適用) 桌上型電腦主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4012311號
101年3月29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桌上型電腦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 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產品須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5.2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s Version 5.2)中,對桌上型電腦
註1(Desktop Computer)與整合式桌上型電腦
註2(Integrated Desktop Computer)產品之定義。
2.申請節能標章需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桌上型電腦產品應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 Code)8471.41.00.00-5、8471.49.00.00-7或8471.50.00.00-3,或經由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桌上型電腦產品。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5.2版中規定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三)桌上型電腦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桌上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應低於或等於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
1.桌上型電腦之實測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計算方式如下: E
TEC=8.76×(0.55P
OFF+0.05P
SLEEP+0.4P
IDLE)(度/年,kWh/year)
其中: P
OFF:關機模式註3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P
SLEEP:睡眠模式註4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P
IDLE:怠機狀態註5時測得之用電量(瓦,W)
2.依據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電腦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5.2版,對桌上型電腦產品類型之定義註6。
(1)A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103.6+N
1+N
2+N
3(度/年,kWh/year)
(2)B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122.5+N
1+N
2+N
3(度/年,kWh/year)
(3)C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146.3+N
1+N
2+N
3(度/年,kWh/year)
(4)D類產品之最大典型能源消耗量E
TEC_MAX計算方式如下:
E
TEC_MAX=163.8+N
1+N
2+N
3(度/年,kWh/year)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E
TEC(度/年)。
(四)產品之實測用電量P
OFF、P
SLEEP與P
IDL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產品之E
TEC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註1:一個主要機體設計成放置於固定位置使用之電腦,使用外接式顯示器、鍵盤與滑鼠。
註2:一種運算硬體與顯示器透過單一電源線來接受交流電力之桌上型電腦。
註3:關機模式(Off Mode):產品的最低功率模式,在此模式下使用者無法加以關機(Switch Off)。當產品與主要的供電電源連結,而且依照製造商的指示來使用時,此模式能夠持續一段很長的時間,對一些符合進階組態與電源介面ACPI(Advanced Configuration and Power Interface)標準的產品而言,關機模式相當於ACPI系統的S5級狀態。
註4:睡眠模式(Sleep Mode):產品的一種低功率模式,當電腦在一段沒有人為操作後或是經人為設定自動進入的一種模式。一台具備睡眠功能的電腦能夠在接收到網路連結系統或使用者界面設備的指令後,可於5秒內從睡眠模式回復到完全可操作的狀態。對於一些符合ACPI標準的產品而言,睡眠模式相當於ACPI系統S3級狀態。
註5:怠機狀態(Idle State):產品的一種功率狀態,在此狀態下電腦的操作系統及其他軟體都已完全運轉,而且也產生一個使用者操作記錄,而電腦的運轉僅侷限於基本的系統原始出廠設定狀態,但電腦本身未進入睡眠模式。
註6: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桌上型電腦產品類型及定義如下:
產品類型 |
產品定義 |
A |
所有不符合B類、C類或D類定義的桌上型電腦產品。 |
B |
(1)具備等於二個實質核心之中央處理單元。
(2)具備大於或等於2Gigabytes(GB)的系統記憶體。 |
C |
甲、具備大於二個實質核心之中央處理單元。
除以上要求事項之外,還必須至少具備以下兩項特性中的至少一項。
乙、具備大於或等於2Gigabytes(GB)的系統記憶體。
丙、具備分離式圖形處理單元(Discrete GPU)。 |
D |
(1)具備大於或等於四個實質核心之中央處理單元。
除以上要求事項之外,還必須至少具備以下兩項特性中的至少一項。
(2)具備大於或等於4Gigabytes(GB)的系統記憶體。
(3)具備繪圖緩衝記憶體寬度(Frame Buffer Width)大於128-bit之分離式圖形處理單元(Discrete GPU)。 |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47:00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4月25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640號
100年4月25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電熱水瓶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25規範之電熱水瓶。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1. 盛水容量:以量杯加水至電熱水瓶之容器內部所指示之最高水位後,計算盛水容量。電熱水瓶之盛水容量應在額定盛水容量之95%以上。
2. 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試驗
(1) 試驗條件: (a) 環境條件: 使待測電熱水瓶處於周圍溫度25±1℃、相對濕度低於85%之環境中,電熱水瓶之各表面至少與牆壁間距離300公釐(mm)以上,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 0.5公尺/秒(m/s)。 (b) 注水條件: 注入待測電熱水瓶之水溫應介於25±5℃。 (c) 試驗電壓: 試驗電壓應維持於110V±2%或220V±1%之間。
(2) 電熱水瓶之耗電量及平均水溫: 將電熱水瓶之容器內注入約額定盛水量80%之水,將熱電偶置於容器內部之中央約二分之一深度處後,使電熱水瓶於加熱(沸騰)模式下操作,直至電熱水瓶由加熱 (沸騰)模式轉為保溫模式。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模式僅可設定單一溫度,則將保溫溫度設定於此溫度,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溫度可設定多段溫度,則將保溫溫度設定於出廠設定溫度(default)。在電熱水瓶由加熱(沸騰)模式(即已達到最高或沸騰溫度)轉為保溫模式後,立即量測24小時以上之累積耗電量Et (度,kWh)、經過時間t (小時)及平均水溫Tw(為保溫加熱器操作時之平均水溫與保溫加熱器停止操作時之平均水溫兩者之平均值,或連續溫度記錄之平均值)。
(3) 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E
24 將前揭於t 期間內之累積耗電量Et,換算為24小時之累積耗電量E
24,其計算方式為E
24=(24/t) ×Et,亦稱為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小時,kWh/24h)。
(4) 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 (度/24小時,kWh/24h),即保溫24小時之標準化耗電量,應依下列方程式進行計算:
其中: E24為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小時,kWh/24h)。 T
w為平均水溫(℃),Tamb為周圍溫度(℃)。
(三)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電熱水瓶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不得高於下列基準: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
(四) 產品之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50:00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4月25公告,101年1月1日起生效(107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690號
100年4月25日公告,101年1月1日起生效
一、道路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範之道路照明燈具。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道路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測試設備為測角光度計,其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之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2.5度以下,道路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流明/瓦,lm/W)之計算方式為燈具總輸出光量(流明,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瓦,W)。
(三) 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基準規範:
(1)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註1: 色溫分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之規定。
註2: 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 光束維持率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第6.10節規定。
註4: 照度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2)氣體放電燈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註1: 燈具功率=燈泡功率+安定器消耗功率。
註2: 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 值。
註3: 光束維持率試驗應於氣體放電燈具完成枯化點燈後,在常態下持續點燈,於3000小時後(不含枯化點燈之100小時)以配光曲線量測設備測定其光通量值。
註4: 照度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2. 前揭照度均勻度應依據下列方式執行模擬:
(1) 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以DIALux 4.8版以上軟體,利用測角光度計測試所得副檔名為IES之檔案,帶入DIALux軟體內,模擬燈具使用於道路時之照度分佈狀況。
(2) 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由檢測機構於燈具檢驗後實施,並將模擬結果報表一併檢附於燈具檢驗報告之附件內,同時需檢具該燈具之IES檔案供驗證。
(3) 報表應呈現計畫日期、照明器具表、測光結果、照度曲線資料表、等照度圖(照度)及參數設定情形等資訊。
(4) 道路設置參數之設定原則:
(a)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維護係數:0.7
(b) 氣體放電燈燈具維護係數:0.6
(c) 道路寬度: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6m |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8m以上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6m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8m以上 |
(d) 線道數量:2
(e) 覆蓋層:R3
(f) 柏油均勻度潮濕車道:W3
(g) 觀察員的平均年齡:23
(h) 照度種類:ME4a
(i) 網格點:20×12
(5) 燈具設置參數:
(a) 燈具安裝高度: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6m |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8m以上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6m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8m以上 |
(b) 與工作面距離: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6m |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8m以上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6m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8m以上 |
(c) 每一支燈桿上的燈具數量:1
(d) 兩支燈桿間之距離: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24m |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
32m以上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24m |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
32m以上 |
(e) 縱向位移:0m。
(f) 燈桿與燈具之距離:2m。
(g) 燈具傾斜度:0或15度。
(h) 燈桿與道路之間距:0.5m。
(i) 燈具排列方式:單側排列下方。
(j) 燈具安裝高度與兩燈桿間之距離應為1:4設定,燈具安裝高度可自行增加,但需為整數,如8m、9m 、10m …等,兩燈桿間之距離則應同時調整為32m、36m 、40m …依此類推。
(四) 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應提出同一燈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之完整測試報告。
(五) 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系列產品之認定原則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附錄A「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及試驗要求」加以認定系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燈具分類及能源效率值。
(四) 產品初始發光效率及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五) 產品照度明暗均勻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0:00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2月8日公告修正生效(10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260號
100年2月8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105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電扇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450、2061、597、547、9578等中任一之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扇。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產品之能源效率,須依國家標準CNS 2450、2061、597、547、9578或最新版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
(三)電扇能源效率基準 各類電扇的產品能源效率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電扇 |
電扇能源效率基準值公式
(公尺3/分/瓦) |
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 |
0.280 × D0.5 |
桌上電扇、立地電扇、箱型電扇 |
0.224 × D0.5 |
註:D為扇葉直徑實測值,直徑單位為公分(cm),直徑量測值取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能源效率值=風量(公尺
3/分)÷消耗電功率(瓦)。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及扇葉直徑對照表請參閱表一。
二、前點能源效率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風扇扇葉直徑值(公分)及能源效率值(公尺
3/分/瓦)。
(四)產品之葉扇直徑單位為公分,計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能源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表一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及扇葉直徑對照表
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及扇葉直徑對照表
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能效基準公式= 0.280 × D1/2 |
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
葉扇直徑(公分) |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
(公尺3/分/瓦) |
35 |
1.66 |
40 |
1.77 |
60 |
2.17 |
90 |
2.66 |
120 |
3.07 |
130 |
3.19 |
140 |
3.31 |
150 |
3.43 |
桌上電扇、立地電扇、箱型電扇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及扇葉直徑對照表
桌上電扇、立地電扇、箱型電扇能效基準公式= 0.224 × D1/2 |
桌上電扇、立地電扇、箱型電扇
葉扇直徑(公分) |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值
(公尺3/分/瓦) |
18 |
0.95 |
20 |
1.00 |
23 |
1.07 |
25 |
1.12 |
30 |
1.23 |
35 |
1.33 |
40 |
1.42 |
50 |
1.58 |
60 |
1.74 |
註:
1.若表一中未能找到相對應的能效基準值,擬請直接帶入能效基準公式計算能效值。
2.D為扇葉直徑實測值,直徑單位為公分(cm),扇葉直徑量測值取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3.能源效率值(公尺
3/分/瓦),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發布令.pdf
電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5:00
修正「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1月6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7年6月30日停止適用)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47420號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所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辦理能源效率測試。
(三)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 機器腳踏車耗能標準之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實施日期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
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 |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公里/公升) |
50以下 |
48.2 |
55.4 |
超過50至100 |
44.5 |
44.5 |
超過100至150 |
43.2 |
43.2 |
超過150 |
34.6 |
34.6 |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三)產品能源效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100年機車公告效率基準級標示方法.pdf
機車100年公告令.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6:00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公告(107年8月28日起暫停受理,109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220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公告,107年8月28日起暫停受理
一、空氣清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7619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家用電動室內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619規範內容要求。
2. 空氣清淨機於量測操作電力前,空氣清淨機內之電動機應於待測設備未裝設濾網之條件下,操作四十八小時,並經靜置至少四十八小時後,始得進行試驗。
3. 空氣清淨機產品具有如照明、光觸媒、負離子等附加性功能設計者,若照明及光觸媒等功能具有獨立開關,於測試時可予以關閉該等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但負離子功能於測試時則需予以開啟該項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
4. 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改變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5. 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電力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基準:
1. 能源效率 ≧ 2 CADR/W (Dust) (cfm/W)
2. 待機電力 ≦ 1 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
(四) 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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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6:00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2月11公告實施(104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310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公告實施,104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印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1.產品須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中,對印表機(Printer)或多功能裝置(Multifunction Device (MFD))可提供列印功能之定義
註1。
2.產品須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中,對顯像技術(Marking Technologies) 之定義
註2。
3.申請節能標章需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印表機產品應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2.00.00.1-A 或8443.31.00.00-2-A,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印表機產品。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之測試程序、條件與方法。
(三)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1.顯像技術為電子攝影術(EP)、高性能噴墨(High Performance IJ)、固態墨(Solid Ink)之印表機與以印表功能為主之多功能複合機產品:
(1)單色印表機: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15 |
0.80 |
15<X≦40 |
(0.08 kWh/ipm) X-0.40 |
40<X≦82 |
(0.28 kWh/ipm) X-8.24 |
>82 |
(0.56 kWh/ipm) X-31.20 |
(2)彩色印表機: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32 |
(0.08 kWh/ipm) X+2.24 |
32<X≦58 |
(0.28 kWh/ipm) X-4.16 |
>58 |
(0.56 kWh/ipm) X-20.80 |
(3)單色多功能複合機: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10 |
1.20 |
10<X≦26 |
(0.08 kWh/ipm) X+0.40 |
26<X≦68 |
(0.28 kWh/ipm) X-4.80 |
>68 |
(0.56 kWh/ipm) X-24.00 |
(4)彩色多功能複合機: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26 |
(0.08 kWh/ipm) X+2.80 |
26<X≦62 |
(0.28 kWh/ipm) X-2.40 |
>62 |
(0.56 kWh/ipm) X-20.00 |
公式中X =單色產品速度(ipm),相當於1個「每分鐘影像數(image-per-minute,ipm)」單位
2.顯像技術為噴墨(Ink Jet)、撞擊(Impact)之印表機與以印表功能為主之多功能複合機產品:
(1) 產品之最大待機用電量 ≦ 1W
(2) 使用單色噴墨或彩色噴墨顯像技術之印表機與以印表功能為主之多功能複合機:測試之睡眠模式用電量 ≦ ( 1.4W + 功能增加器允許用電量) x 0.8 (W)
(3) 使用單色撞擊或彩色撞擊顯像技術之印表機:測試之睡眠模式用電量 ≦ ( 4.6W + 功能增加器允許用電量) x 0.8 (W)
(4) 前述之功能增加器(Functional Adder)允許用電量,係指依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之描述,一項功能增加器係指可供一個基本顯像引擎增加功能性之一項標準產品特點,產品在出廠時可能會具備基本顯像引擎外之一個或多個功能,因此在顯像引擎之睡眠模式用電量之外,可再添加相對應之允許用電量數值,即測試之睡眠模式用電量應以顯像引擎用電量加上適用之功能增加器允許用電量之總用電量表示。功能增加器允許用電量如下:
形式 |
描述 |
功能增加器允許用電量 |
主要 |
次要 |
介面 |
A有線<20MHz |
0.3 |
0.2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連接埠,具備<20MHz的傳輸速率。包括USB 1.x、IEEE488、IEEE1284/平行/Centronics與RS-232與/或傳真機Modem。 |
|
B.有線≧20MHz與<500MHz |
0.5 |
0.2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連接埠,具備≧20MHz與<500MHz的傳輸速率。包括USB 2.x、IEEE1394 /FireWire/i-link與100Mb Ethernet。 |
|
C.有線≧500MHz |
1.5 |
0.5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連接埠,具備≧500MHz的傳輸速率。包括1G Ethernet。 |
|
D.無線 |
3.0 |
0.7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連接埠,係設計來透過無線頻率來傳輸數據者。包括Bluetooth與802.11。 |
|
E.有線卡/照相機/儲存裝置 |
0.5 |
0.1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連接埠,係設計來允許連接一個外部裝置,如快閃記憶卡、smart-card讀寫器與照相機介面(包括PictBridge)。 |
|
G.紅外線 |
0.2 |
0.2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實質的數據或網路介面,係設計來允許透過紅外線技術傳輸數據。包括IrDA。 |
其他 |
儲存(例如磁碟機、DVD drive) |
- |
0.2 |
|
一個存在於影像產品上的內部儲存裝置,包括內部讀寫機(如磁碟機、DVD、Zip Drive等),並且適用於各個分別的讀寫器。此項目不包括涵蓋與外部讀寫器之介面(例如SCSI)或內部記憶體。 |
|
使用CCFL燈管或非CCFL燈管之掃描器 |
- |
0.5 |
|
出現使用冷陰極螢光燈管(CCFL)技術或非CCFL技術(例如使用發光二極體(LED)、鹵素、熱陰極螢光燈管(HCFL)、氙氣或管式螢光燈(TL)等技術者)之掃描器時,不管使用燈管尺寸或是燈管/燈泡數量為何,此項增加器用電量僅適用一次。 |
|
基於PC的系統(不顯著使用PC資源時無法列印/影印/掃描者) |
- |
0.5 |
|
此項增加量使用於一個依靠外部電腦之顯著資源(例如記憶體或數據處理)來進行平常係由影像產品獨立進行之基本功能(例如顯現頁面(page rendering))的影像產品。此項增加量不適用於單純使用一個電腦來作為影像數據之一個來源或標的之產品。 |
|
無線電話手機 |
- |
0.8 |
|
影像產品得以與一個無線電話手機進行溝通之能力。不管產品設計來處理之電話手機數量為何,此項增加量僅可使用一次。此項增加量並不對應電話手機本身所使用之用電量。 |
|
記憶體 |
- |
1.0W每1GB |
|
影像產品內用來儲存數據之內部儲存能量。此增加量適用於所有內部記憶體,並且依據數量來增添允許用電量。例如一個具有2.5GB記憶體的產品可以獲得增加2.5W允許用電量,另一個具有0.5GB記憶體者則可以增加0.5W允許用電量。 |
|
電源供應器(PS)大小,依據PS輸出等級(OR)[備註:此增加量不適用於掃描器] |
- |
PSOR>10W時, 0.02 x (PSOR-10W) |
|
此增加量僅適用於歸類為OM表二與表六之影像產品。此增加量之計算係依據內部或外部電源供應器之廠商標示直流電輸出等級(rated DC Output)(並非量測的數據)來進行。例如一個單元標示可以在12V下提供3A電流,則其PSOR為36W,應該獲得0.02 x (36-10) = 0.02 x 26 = 0.52W的允許增加量。若是電源供應器可以提供超過一種電壓時,則將使用所有電壓下之輸出電力總和使用於計算,除非說其規格中指出評定輸出量低於此數時。例如一個電源供應器可以在24V下輸出3A與5V下輸出1.5A時,其總PSOR為(3 x 24) + (1.5 x 5) = 79.5,因此允許增加用電量為1.39W。 |
在進行OM測試時,若是影像產品處於睡眠狀態但是依然維持活動(active)之連接稱為"主要"者,若是影像產品處於睡眠狀態下可以不維持活動(inactive)狀態之連接則稱為"次要"者。大多數之功能增加器皆屬於是次要型態。又對於每個產品機型不得添加超過三個主要功能增加器。
註1:定義係涵蓋以印表機名目行銷之產品,且包括可以於現場被升級為多功能複合機之印表機產品,同時應符合具有申請使用能源之星標章之資格者,另產品尺寸格式限標準尺寸。標準尺寸(Standard)係指被歸類為標準尺寸格式產品者,包括設計用於使用標準尺寸之媒體者(例如Letter、Legal、Ledger、A3、A4 與B4尺寸),亦包括設計用於納入寬度界於210 mm 與406 mm 之連續表單媒體者。標準尺寸產品亦可進行在小尺寸媒體上之印刷。
註2:美國能源之星計畫定義之五種顯像技術(Marking Technologies)定義如下:
1. 電子攝影術(Electrophotography (EP):使用光源來照亮具有硬拷貝影像圖案之光電導體(photoconductor),接著利用光電導體上之潛伏影像(latent image)來指定那些位置該附著有調色劑(碳粉)粉沫(toner particles)之方式來顯現影像,最後並將調色劑(碳粉)實際移轉到最終硬拷貝媒體(media)上,並給予融結(fusing)處理,使硬拷貝上之圖像耐久不變之顯現技術。電子攝影術之種類包括雷射(Laser)、發光二極體(LED)與液晶顯示(LCD)等類。彩色電子攝影術(Color EP)與單色電子攝影術(Mono EP)之差別,在於在任何時候使用彩色電子攝影術之產品其碳粉至少均有三種顏色。兩個種類之彩色電子攝影術使用之技術敘述如下:a. 平行彩色電子攝影術(Parallel Color EP):使用多個光源與多個光電導體以增加最高彩色列印速度之顯像技術。 b. 序列彩色電子攝影術(Serial Color EP):依照順序輪流使用單一光電導體與單一或是多個光源來產生多種顏色硬拷貝產出之顯像技術。
2. 高性能噴墨(High Performance IJ):使用於通常係採用電子攝影顯像技術之高性能商業應用領域之噴墨顯像技術。傳統噴墨產品與高性能噴墨產品之間的差異,在於橫跨整張紙面之噴嘴陣列與/或具備在媒體上透過額外之媒體加熱機制來乾燥墨汁之能力。
3. 固態墨(Solid Ink):在室溫時墨呈現固態但是在被加熱至噴出溫度時則呈現液態之顯像技術。此技術可以直接將影像移轉至引刷媒體上,但是通常先將影像移轉至一個鼓狀或是帶狀之中間媒體上,再使用平版印刷(offset printing)方式印刷至媒體上。
4. 噴墨(Ink Jet):一種以矩陣排列方式將呈小液滴狀態之顏料,直接沉積在印刷媒體上,以形成硬拷貝影像之顯像技術。彩色噴墨技術與單色噴墨技術之差別,在於彩色技術產品隨時均具有超過一種顏色之顏料。噴墨技術之種類包括壓電噴墨(PE IJ)、噴墨昇華(IJ Sublimation)與加熱噴墨(Thermal IJ)等。
5. 撞擊式(Impact)技術:一種將色帶(ribbon)上的顏料,藉撞擊方式移轉到媒體上以形成硬拷貝影像的顯像技術。衝擊技術又可分為點撞擊(Dot-Formed Impact)與字撞擊(Fully-formed Impact)等兩種。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 (kWh/星期)或OM (W)。
(四) 產品之實測之TEC或O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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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10月8日公告實施(104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46910號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公告實施,104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影印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1.產品須符合「
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中,對影印機(Copier)或多功能裝置(Multifunction Device (MFD))可提供影印功能的定義,惟傳真機所提供之單頁便利影印功能不列入此適用範圍。且應符合具有申請使用能源之星標章之資格:產品尺寸格式限標準尺寸註。
2.產品須符合「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中,對顯像技術(Marking Technologies) 的定義;單色影印機(Monochrome Copier)應符合TEC Table 1之顯像技術;彩色影印機(Color Copier)應符合TEC Table 2之顯像技術;單色多功能裝置(Monochrome MFDs ) 應符合TEC Table 3之顯像技術;彩色多功能裝置(Color MFDs ) 應符合TEC Table 4之顯像技術。
3.申請節能標章需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影印機產品應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 Code) :8443.31.00.00-2-B、8443.32.00.00-1-B,或經由經濟部能源局認定為影印機之產品。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能源之星計畫對影像設備之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1.1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1.1)」之測試程序、條件與方法。
(三) 節能標章影印機能源效率基準:
1.單色影印機(Monochrome Copier)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15 |
0.80 |
15<X≦40 |
(0.08 kWh/ipm) X-0.40 |
40<X≦82 |
(0.28 kWh/ipm) X-8.24 |
>82 |
(0.56 kWh/ipm) X-31.20 |
2.彩色影印機(Color Copier)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32 |
(0.08 kWh/ipm) X+2.24 |
32<X≦58 |
(0.28 kWh/ipm) X-4.16 |
>58 |
(0.56 kWh/ipm) X-20.80 |
3.單色多功能裝置(Monochrome MFDs )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10 |
1.20 |
10<X≦26 |
(0.08 kWh/ipm) X+0.40 |
26<X≦68 |
(0.28 kWh/ipm) X-4.80 |
>68 |
(0.56 kWh/ipm) X-24.00 |
4.彩色多功能裝置(Color MFDs )
產品速度(ipm) |
最大TEC (kWh/星期) |
≦26 |
(0.08 kWh/ipm) X+2.80 |
26<X≦62 |
(0.28 kWh/ipm) X-2.40 |
>62 |
(0.56 kWh/ipm) X-20.00 |
公式中X =產品速度(ipm),相當於1個「每分鐘影像數(image-per-minute,ipm)」單位。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kWh/星期)。
(四) 產品之實測之TEC,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註:標準尺寸(Standard):被歸類為標準尺寸格式產品者,包括設計來使用標準尺寸之媒體者(例如Letter、Legal、Ledger、A3、A4 與B4尺寸),也包括設計來納入寬度界於210 mm 與406 mm 之連續表單媒體者。標準尺寸產品亦可進行在小尺寸媒體上之印刷。
相關檔案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公告令.pdf
影印機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參考說明.doc
能源之星合格影像設備之典型用電量測試程序(TEC)[1].pdf
能源之星合格影像設備之操作模式測試程序(OM).pdf
能源之星影像設備產品之測試狀況與設備[1].pdf
能源之星計畫之影像設備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1.1版).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7:00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9月17日公告修訂,自即日起生效(106年5月24日停止適用)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46940號令
99年9月17日公告修訂,106年5月24日起停止適用
一、除濕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492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492要求。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 各級除濕能力產品之能源因數值(E.F.),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除濕能力(公升/日)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
6以下 |
1.32 |
高於6,12以下 |
1.44 |
高於12 |
1.68 |
註:能源因數值(E.F.)=除濕能力(公升/日)÷消耗電功率(W)×1000÷24
二、前點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能源因數值(E.F.),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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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除濕機基準修訂公告文.pdf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8:00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7月27日公告,100年1月1日生效(106年5月31日停止適用)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16390號
99年7月27日公告,100年1月1日生效, 106年5月31日停止適用
一、電冰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062之規定。
二、電冰箱產品能源因數之標示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且能源因數之實測值應在標 示值之95%以上:
上表所列皆以等效內容積計算之,表中等效內容積計算方式如下: V(公升)=VR + K × VF
VR(公升):冷藏室有效內容積;
VF(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K值: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係數,
二星級為1.56;超二星級者為1.67;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三、前點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之標示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電冰箱之等效內容積、能源因數實測值(E.F.)及能源因數值基準皆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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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冰箱修訂效率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9:00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6月1日公告,99年10月1日起生效(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33500號
99年6月1日公告,99年10月1日起生效,107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溫熱型開飲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516-C4469開飲機所定義之產品。
(二) 能源耗用測試條件、方法及程序:
1.環境測試條件:本測試方法之條件,其周圍環境溫度為25±1℃,開飲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圖1所示相距300 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 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開飲機須放置於高度100 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24小時能源耗用值E24(度/天):在電壓變動值為110V在±2%以內、220V在±1%以內之條件下,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之保溫消耗電量,須符合CNS-13516第4.10節、第8.4節、以及本測試方法關於周圍溫度試驗條件之規定。
3.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w(℃):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中之熱水系統水溫,並依CNS-13516第10.11節方法執行。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係前述24小時連續運轉所量測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w)。具多段溫度設定之產品,以產品設定最高溫度進行耗能試驗與標示。(本測試方法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之量測誤差須在±0.5℃以內。)
4.溫度校正係數 K (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5.依CNS-13516第10.17節量測儲水桶容量,並依第4.16節規定之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單位公升),各儲水桶容量應達標示值之95%以上。
6.開飲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為E
st,24(度/天):
(E
24:24小時能源耗用實測值(度/天)、 K:溫度校正係數)
(三) 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 = 0.131V + 0.85 (V:熱水系統儲水容量(公升))
(四)溫熱型開飲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不得高於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
(四) 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及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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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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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2:00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4月13日起公告生效(108年12月31起停止適用)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33580號
99年4月13日起公告生效,108年12月31起停止適用
一、電鍋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熱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 8516. 60.20 .00-4所屬之電鍋(Electric Cookers),包含直接加熱型式電鍋及間接加熱型式電鍋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鍋,且須符合CNS 2518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 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之周圍環境溫度為25±5℃之間,電鍋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300 mm以上,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 m/s,測試環境溼度在45%~75%之間。
2. 測試電壓:測試電壓變動值為110V±2%之間或220V±1%之間,電鍋消耗電量單位以Wh表之。
3. 熱效率測試方法:以電鍋內鍋標示容量約80%之蒸餾水W1 kg放入電鍋之內鍋,量取W2 kg(約為0.05~0.1 kg之間)水放入外鍋(若為直接加熱型式之電鍋,則不需於外鍋添加蒸餾水),將溫度計置於內鍋中央底部上方約10~30 mm處, 量測內鍋初水溫,記錄為T1,以℃表之。插上電鍋電源,將電鍋切換至標準炊煮模式,待溫度計顯示95℃時,立即切斷電源,記錄此時的總消耗電量E,以Wh表之,待水溫上昇至最高溫度,記錄為T2,以℃表之。
電鍋熱效率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η:電鍋熱效率(%) T1: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W1: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E:實測消耗電量(Wh)
(三) 熱效率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 產品之實測熱效率之數值,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1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公告文.pdf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4:00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4月13日起公告生效(112年9月1日停止適用)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15600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公告生效
一、洗衣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 8450所屬之洗衣機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洗衣機,且須符合CNS 3765-7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洗衣機能源效率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JIS C9606規範內容要求。
(三) 洗衣機能源效率基準 在最大負荷之洗滌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滌行程之測試模式下,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 產品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公告令.pdf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4:00
緊密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法,98年11月30日公告,99年7月1日起實施(112年1月18日公告廢止,112年9月1日生效) 緊密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80403278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99年7月1日起實施
一、緊密型螢光燈管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576規範之緊密型螢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緊密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之試驗條件及方法依CNS 14576規範。
(三)緊密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
1.緊密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標示值及實測值應大於下列基準值:
註:
(1) 緊密型螢光燈管光源色區分依CNS 10839 螢光燈管之色度分類規定:晝光色(D:5700~7100K)、燈泡色(L:2600~3150K)。
(2) 晝白色(N:4600~5400K)、冷白色(CW:4600~5400K)、白色(W:3900~4500K)、溫白色 (WW:3200~3700K)燈管之發光效率比照燈泡色(L)燈管規定。
(3) 發光效率(lm/W)為燈管全光束與燈管功率之比,燈管全光束與燈管功率之測試方法依CNS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規定試驗。
(4) 額定消耗電功率未列於表內者,以同一類別之鄰近較大發光效率者為基準。
(5) 發光效率檢測時如CNS 14576表3無相關試驗用安定器可供測試使用者,可採用適用之安定器進行試驗。
2.平均演色性指數應於80.0以上。
3.1,000小時之光束維持率應於90.0%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發光效率(lm/W)。
(四)產品發光效率、演色性及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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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公告-緊密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pdf
能源局令-緊密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5:00
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80402396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99年1月1日起實施,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一、監視器(或稱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監視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視機資格準則第三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3.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其中開啟模式(On Mode)依IEC 62087 Ed. 2.0進行測試;待機模式(Standby Mode)依IEC 62301 Ed 1.0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2)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腦監視器資格準則第四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4)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三)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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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訂-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能源局令-訂定「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5:00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能技字第0980402399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99年1月1日起實施,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視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電視機耗能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視機資格準則第三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3.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其中開啟模式(On Mode)依IEC 62087 Ed. 2.0進行測試,待機模式(Standby Mode)依IEC 62301 Ed 1.0進行測試。
(三)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電視機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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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訂-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pdf
能源局令-修正「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5:00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4月9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0年1月6日停止適用)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33530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0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附件所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法,辦理能源效率測試;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105進行能源效率之測試,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前取得耗能證明文件且仍然有效者。
(三)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四)前款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適用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三)產品能源效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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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令.pdf
公告效率基準級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6:00
修正「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8年8月10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5年12月15日停止適用) 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804018700號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5年12月15日起停止適用
一、無風管冷氣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615規範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CNS 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EER)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615及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標準規定,在CNS 14464 之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
(三)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基準 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比之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比(W/W)。
???????(四)產品能源效率比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XC02750963U000055_04018710A0C_ATTCH1.tif
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80810公告修正.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7:00
修正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98年8月3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12年1月18日公告廢止,112年9月1日生效)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能技字第09804018590號
98年8月3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125規範之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效率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14125」規範內容要求。
(三)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效率基準
1.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效率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2.平均演色性指數應於80.0以上。
3.1000小時之光束維持率應於90.0%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發光效率(lm/W)。
???????(四)產品發光效率(lm/W)、演色性及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XC02750963U000055_04018600A0C_ATTCH1.pdf
XC02750963U000055_04018600A0C_ATTCH2.ti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8:00
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9月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8年4月9日停止適用) 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7230號
94年9月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廠商製造或進口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國家標準CNS 3105檢測之。
廠商應提出經濟部認可之車輛檢驗室或各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車輛檢驗室之檢測證明資料。
車輛節能標章標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三)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1:00
電風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1年10月8日公告生效 (100年2月8日起停止適用) 電風扇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四字第09104014170號
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00年2月8日起停止適用
1.產品之能源效率,須依國家標準(CNS 2450、2061、597、547 )或能源主管機關最新版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其實測值應符合下列標準:
2.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m3/min/W )。
c.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d.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CNS 2450、2061、597、547 )之規定。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0:00
修訂「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能技字第09704024290號令
98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車輛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耗用能源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容許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者,並應符合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耗用能源測試條件及方法
應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 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車輛能源耗用之測試 。
(三)車輛耗用能源基準
1、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2、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二、車輛耗用能源測試結果,廠商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車輛得出具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耗用能源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三)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
相關檔案
XC02750963U000055_04024300A0C_ATTCH3.tif
XC02750963U000055_04024300A0C_ATTCH6.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2/09/19 14:18:00
組合音響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起公告施行 組合音響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704024090號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起公告施行
一、組合音響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組合音響產品應係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 Code):8518.50.00.00-8A,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為組合音響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組合音響被動待機電力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301規範內容要求。
(三)組合音響能源耗用基準:組合音響之被動待機電力實測值,不得高於1.0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被動待機電力值。
(四)產品被動待機電力實測值,計算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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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02-組合音響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1:00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法,97年11月17日公告實施(102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 能技字第09704023390號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公告實施
一、室內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室內照明燈具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5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室內照明燈具。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1.室內照明燈具配光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二.五度(含)以下,室內照明燈具實測能源效率(lm/W)之計算為燈具總光輸出(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W)。
2.統一眩光指數(UGR,Unified Glare Rating)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IE 117」規範內容要求,且UGR測試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a.天花板反射係數(Ceiling reflectance):0.3
b.牆面反射係數(Wall reflectance):0.3
c.地面反射係數(Floor cavity reflectance):0.2
d.室內長寬尺寸(Room dimension):4H:3H(其中H為室內高度)
(三)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實測之計算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
色溫標示範圍 |
能源效率要求 |
品質要求 |
燈具尺寸65公分以下 |
2580K以上,未達4600K |
≧64.0 lm/W |
統一眩光指數≦19.0且演色性指數≧80.0 |
4600K以上,未達5700K |
≧62.0 lm/W |
5700K以上,7100K以下 |
≧60.0 lm/W |
燈具尺寸大於65公分 |
2580K以上,低於4600K |
≧74.0 lm/W |
4600K以上,低於5700K |
≧72.0 lm/W |
5700K以上,7100K以下 |
≧70.0 lm/W |
二、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室內照明燈具,其光源若屬節能標章公告項目者,應先取得節能標章認證。
三、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及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發光效率、統一眩光指數及演色性實測之計算值,計算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71117-室內照明燈具公告附件.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3:00
修訂「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7年7月7日起公告施行(101年3月28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097040169210 號
97年7月7日起公告施行,101年3月28日起停止適用
一、冰溫熱型飲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容許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範圍係以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910-C4129規範之冰溫熱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1.測試條件:
(1)周圍環境溫度,25±1℃,飲水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附圖所示相距300 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 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飲水機須放置於高度100 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測試電壓:110V在±2%以內或220V在±1%以內。
2.測試方法
(1)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度/天):量測飲水機於各水膽加滿水後,飲水機之熱水膽水溫達最高溫度並且冰水膽水溫達最低溫度後,開始測定24小時維持熱水膽水溫及冰水膽水溫連續運轉之消耗電量(E
24)。
(2)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h(℃)及冰水系統平均水溫Tc(℃):將溫度感測器置入熱水膽及冰水膽內1/4、1/2及3/4高度之位置,並依前點(1)之規定,飲水機之熱水膽水溫達該機最高設定溫度,並且冰水膽水溫達該機最低設定溫度後,量測24小時維持熱水膽水溫及冰水膽水溫所耗電量,同時監控連續運轉中的熱水系統水溫及冰水系統水溫。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h)係前述所測定之24小時連續運轉,量測熱水溫度的平均值,且Th溫度不得低於90℃;冰水系統平均水溫(Tc)是前述所測定之24小時連續運轉,量測冰水溫度的平均值,且Tc溫度不得高於11℃。本方法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之量測不確定度須在±0.5℃以內。
(3)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1)及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2):依CNS-3910第4.2.6節量測儲水桶容量,由洩水口排水量測貯水桶容量時,亦可單獨直接量測該飲水機之熱水膽及冰水膽於加滿水後所量測之重量換算之。
3.熱水膽溫度校正係數K1 (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4.冰水膽溫度校正係數K2 (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三)冰溫熱型飲水機容許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冰溫熱型飲水機容許能源耗用基準值(度/天)
V1: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公升)
V2: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公升)
(四)冰溫熱型飲水機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不得高於冰溫熱型飲水機容許能源耗用基準值(E)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
(四)產品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及容許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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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修正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效率基準.pdf
能源局令09704016910-修正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效率基準.jpg
能源局函09704016920-修正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效率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5:00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7年5月6日起公告施行(102年10月14日停止適用) 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704012120號
97年5月6日起公告施行
一、溫熱型飲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飲水機應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3910-C4129 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方法及程序
1.環境測試條件:本測試方法之條件,其周圍環境溫度為25±1℃,飲水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圖1所示相距300 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 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飲水機須放置於高度100 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度/天):在電壓變動值為110V在±2%以內、220V在±1%以內之條件下,飲水機於各水膽加滿水後,飲水機之熱水膽水溫達最高溫度(加熱器斷電),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之保溫消耗電量(E
24)。
3.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w(℃):將溫度感測器置入熱水膽內1/4、1/2及3/4高度之位置,並依(2)之規定,飲水機之熱水膽水溫達該機最高設定溫度(加熱器斷電)後,量測24小時維持熱水膽水溫所耗電量,同時監控連續運轉中的熱水系統水溫。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係前述所測定之24小時連續運轉,量測熱水溫度的平均值Tw,且Tw不得低於90℃。(本測試方法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之量測誤差須在±0.5℃以內。)
4.熱水系統貯水桶容量V(公升):依CNS-3910第4.2.6節量測貯水桶容量,若無法依據CNS-3910第4.2.6節,由洩水口排水量測貯水桶容量,亦可單獨直接量測該飲水機之熱水膽於加滿水後所量測之重量換算之。
5.溫度校正係數K(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6.飲水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為Est,24(度/天):
(E24:24小時能源耗用實測值(度/天);K:溫度校正係數)
(三)溫熱型飲水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 = 0.053V+0.750(度/天)
(V:熱水系統貯水容量(公升))
(四)溫熱型飲水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不得高於溫熱型飲水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
(四)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及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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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06溫熱型飲水機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能源局令-能技字第09704012110號.tif
能源局函-能技字第09704012120-訂定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6:00
DVD(錄)放影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公告實施(112年3月23日公告廢止,112年10月1日生效) DVD(錄)放影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26100號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公告實施
一、DVD(錄)放影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3438、CNS-13439、CNS-14336或CNS-14408規範之家庭用DVD錄影機或放影機,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家庭用DVD(錄)放影機。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DVD(錄)放影機被動待機模式能源耗用基準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IEC 62301規範內容要求。
(三)DVD(錄)放影機能源耗用基準 DVD(錄)放影機被動待機電力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型式 耗能模式 |
被動待機模式(Passive standby mode)
|
DVD放影機 |
實測值不得高於1.0W
|
DVD錄放影機 |
實測值不得高於1.5W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被動待機電力值。
(四)產品被動待機電力實測值,計算小數點後第1位,小數點後第2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61207DVD錄放影機公告本文.pdf
961207DVD錄放影機公告附件1.tif
961207DVD錄放影機公告附件2.doc
錄放影機CCC Code 一覽表.doc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6:00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96年11月16日公告施行(102年10月2日停止適用)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25120號
96年11月16日公告施行
一、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0207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1.環境測試條件:在室內溫度20~27℃之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用電源:電壓與頻率(60Hz),變動範圍為±0.5%以內,電源電壓波形之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3%。
3.輸入功率及功率因數(η):於燈具輸入端子間施加額定頻率之額定輸入電壓,測定其輸入電流與輸入功率(以W表示),並求出其功率因數:
功率因數= 輸入功率 / (輸入電壓×輸入電流)
(三)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能源耗用基準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W及功率因數η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等級 能源參數
|
輸入功率
|
功率因數
|
A級
|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25 W
|
0.90以上
|
B級
|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12 W
|
0.90以上
|
C級
|
實測及標示值不得高於5 W
|
0.90以上
|
註:A、B及C級分類採用CNS 10207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功率因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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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16緊急出口燈公告附件1.tif
961116緊急出口燈公告附件2.pdf
961116緊急出口登公告本文.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7:00
修訂「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96年11月16日起公告施行(104年3月1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25070號
96年11月16日起公告施行,104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冰溫熱型開飲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開飲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3516-C4469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方法及程序
1.環境測試條件:本測試方法之條件,其周圍環境溫度為25±1℃,開飲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圖1所示相距300 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 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開飲機須放置於高度100 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度/天):在電壓變動值為110V在±2%以內、220V在±1%以內之條件下,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狀態,且冰水系統運轉至致冷元件(壓縮機、致冷晶片)停止運轉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中之保溫模式消耗電量,須符合CNS-13516第4.10節、第8.4節,以及本測試方法關於周圍溫度試驗條件之規定。
3.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h(℃):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中之熱水系統水溫,並依CNS-13516第10.11節方法執行。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係前述24小時連續運轉所量測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h)。(本測試方法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之量測誤差須在±0.5℃以內。)
4.冰水系統平均水溫Tc(℃):依CNS-13516第10.3.2節規定,於測定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後,且致冷元件(壓縮機、致冷晶片)停止運轉後,以玻璃或隔熱效果良好之量桶盛接冰水,依CNS-13516第10.11節方法量測冰水水溫。
5.熱水膽溫度校正係數K1 (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6.冰水膽溫度校正係數K2 (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依CNS-13516第10.17節量測儲水桶容量,並依第4.16節規定之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以符號V
1(公升)表示;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以符號V
2(公升)表示,各儲水桶容量應在標示值的95%以上。
(三)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度/天)
V
1: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公升)
V
2:冰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公升)
(四)冰溫熱型開飲機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不得高於冰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
(四)產品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及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61116冰溫熱型開飲機公告本文.pdf
961116冰溫熱型開飲機公告附件1.tif
961116冰溫熱型開飲機公告附件2.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59:00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10月22日生效(99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22930號
96年10月22日起公告施行,99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溫熱型開飲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開飲機應符合中華民國標準CNS-13516 -C4469之產品。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方法及程序
1.環境測試條件:本測試方法之條件,其周圍環境溫度為25±1℃,開飲機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如圖1所示相距300 mm以上,背面距離須超過65 mm。地面溫度與周圍溫度差有2℃以上時,開飲機須放置於高度100 mm以上之平木台上。
2.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24(度/天):在電壓變動值為110V在±2%以內、220V在±1%以內之條件下,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之保溫消耗電量,須符合CNS-13516第4.10節、第8.4節、以及本測試方法關於周圍溫度試驗條件之規定。
3.熱水系統平均水溫Tw(℃):依CNS-13516第10.3.1節規定,熱水系統切換至保溫後,測定24小時連續運轉中之熱水系統水溫,並依CNS-13516第10.11節方法執行。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係前述24小時連續運轉所量測熱水溫度之平均值(Tw)。(本測試方法熱水系統平均水溫之量測誤差須在±0.5℃以內。)
4.溫度校正係數K(無因次):直接定義如下式:
5.依CNS-13516第10.17節量測儲水桶容量,並依第4.16節規定之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V,單位公升),各儲水桶容量應達標示值之95%以上。
6.開飲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為Est,24(度/天):
(E
24:24小時能源耗用實測值(度/天);K:溫度校正係數)
(三)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度/天):
E =0.154V+1.000
(V:熱水系統儲水容量(公升))
(四)溫熱型開飲機標準化後之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不得高於溫熱型開飲機能源耗用基準值(E)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
Est,24)。
(四)產品標準化後24小時能源耗用值(E
st,24)及能源耗用基準值(E),計算至小數點後第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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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961022廢止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試驗方法本文.pdf
961022廢止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試驗方法附件.tif
961022溫熱型開飲機公告本文.pdf
961022溫熱型開飲機公告附件.ti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1:00
修訂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96年2月6日生效(102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
能技字第09604003890號
96年2月6日起公告施行
一、吹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UER值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適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14-C4122手提型頭髮吹風機(Hand-Supported Hair Dryers)之規定。
(二)吹風機能源效率測試方法,採用AMCA 210-99標準中風量量測與ASHRAE 41.1標準中流體溫度量測之規定,定義以下吹風機能源效率的測試方法與條件。
1.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周圍溫度為27±3℃,測試環境濕度範圍在85%以下。
2.測試設備:風量參數參照AMCA 210-99標準規定之標準風道,如圖一所示;出口溫度量測參照ASHRAE 41.1標準之規定,透過使用整流裝置,將吹風機噴流整流為均勻流後,於下游處截面四等分中心處量測溫度,並以平均值為最後出口溫度結果。零靜壓位置調整於整流裝置與受測吹風機出風口間,距吹風機出風口下游100 mm處。
3.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額定頻率為60Hz,電力消耗單位為Wh。
4.能源效率UER測試方法:以適當夾具將受測吹風機樣品與標準風道入口氣密性地結合,並以強風模式啟動受測吹風機樣品。調整標準風道後方之抽風扇,使零靜壓處差壓裝置指示數值約為零,維持系統運轉10分鐘直至系統達到穩態為止。10分鐘後記錄受測樣品消耗累積電量、出風口下游4點溫度、風道內空氣質量流率、環境溫度值等參數達5分鐘。將出風口下游4點溫度於5分鐘的資料量進行平均,作為受測吹風機樣品的最後出風溫度結果值。以下為能源效率UER之計算公式:
(三)產品進行能源效率UER檢測,吹風機在強風量狀態下之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之注意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值,計算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6年吹風機公告內文.pdf
96年吹風機公告本文.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2:00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9月21日公告實施(100年4月25日停止適用)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22860號
96年9月21日公告實施
一、電熱水瓶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CNS 12625之電熱水瓶。
(二)能源耗用測試條件及方法
1.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之周圍環境溫度為25±3℃之間,電熱水瓶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300 mm以上,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 m/s,測試環境溼度不得高於85%。注入水溫約介於25±5℃。
2.測試電壓:測試電壓變動值為110V±2%之間或220V±1%之間,電熱水瓶能源耗用單位以度或kWh表之。
3.電熱水瓶標準24小時(Est,24)耗用電量測試方法:
電熱水瓶注水至標示容量(V)約80%,將溫度計置入電熱水瓶內部中央二分之ㄧ高度處後,啟動電熱水瓶加熱功能,經由加熱模式跳脫至保溫模式,並將電熱水瓶設定於最高溫度之保溫模式下(一般產品為98℃保溫模式,若電熱水瓶僅有單一模式,則將設定在此單一模式之溫度),量測加熱器開啟及關閉之平均水溫。其量測公式如下:
(V:電熱水瓶標示容量(公升,L)
Ti:保溫模式下,加熱器開始加熱之平均水溫(度,℃)
Tf:保溫模式下,加熱器停止加熱之平均水溫(度,℃)
t:保溫模式下累計之時間(小時,hr)
Et:t小時內累計之耗電量(度,kWh)
E24:保溫模式下,24小時平均耗電量(度/天,kWh/天)
Est,24:標準24小時耗用電量,即保溫模式24小時之標準化平均耗電量,為平均水溫與環境溫度相差75℃時相對之耗電量(度/天,kWh/天)
Tamb:環境平均溫度(度,℃))
(三)電熱水瓶能源耗用基準
電熱水瓶標準24小時耗用電量之計算值(Est,24)不得高於下列基準:
Est,24,96基準= 0.12V+0.40 (度/天或kWh/天, V為標示容量,單位為公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Est,24)。
(四)產品能源耗用電量計算值(Est,24)及能源耗用基準Est,24,96基準,計算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公告本文.pdf
經濟部能源局電熱水瓶公告-附件1.pdf
經濟部能源局電熱水瓶公告附件.ti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2:00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6月28日公告修訂,96年8月1日實施(99年9月17日停止適用)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18790號
96年6月28日公告修訂 96年8月1日實施 99年9月17日起停止適用
一、除濕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492規定,產品能源因數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
二、前點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能源因數實測值(E.F.)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除濕機公告1.pdf
除濕機公告2.tif
除濕機公告3.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3:00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值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7月10日公告修訂,96年8月1日實施(10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值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19620號公告
96年7月10日公告修訂 96年8月1日實施
一、電冰箱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2062之規定,產品能源因數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上表所列皆以等效內容積計算之,表中等效內容積V(公升)=V
R + K × V
F
V
R(公升):冷藏室有效內容積
V
F(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K值: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係數,二星級為1.56;超二星級者為1.67;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二、前點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因數之標示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電冰箱之等效內容積、能源因數實測值(E.F.)及能源因數值基準皆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6年度電冰箱基準公告內容.pdf
公告文件.ti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4:00
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比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7月10日公告修訂,96年8月1日起實施(98年8月10日停止適用) 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比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19660號公告
96年7月10日公告修訂 96年8月1日起實施 98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
一、無風管冷氣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能源效率比(EER)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產品能源效率比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無風管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比之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比。
(四)能源效率比實測值(EER)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96年無風管冷氣機公告.pdf
公告本文.ti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4:00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3月5日公告,97年1月1日起實施(102年6月26日停止適用)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604003950號令
96年3月5日公告 97年1月1日起實施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5:00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5年10月12日起公佈施行(99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504023940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公佈施行,99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
一、電鍋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熱效率值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CNS 2518 之電鍋(Electric Cookers),包含直接加熱型式電鍋及間接加熱型式電鍋。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之周圍環境溫度為25±5℃之間,電鍋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300 mm以上,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 m/s,測試環境溼度在45%~75%之間。
2.測試電壓:測試電壓變動值為110V±2%之間或220V±1%之間,電鍋消耗電量單位以Wh表之。
3.熱效率測試方法:以電鍋內鍋標示容量約80%之蒸餾水W1 kg放入電鍋之內鍋,量取W2 kg(約為0.05~0.1 kg之間)水放入外鍋(若為直接加熱型式之電鍋,則不需於外鍋添加蒸餾水),將溫度計置於內鍋中央底部上方約10~30 mm處,量測內鍋初水溫,記錄為T1,以℃表之。插上電鍋電源,將電鍋切換至標準炊煮模式,待溫度計顯示95℃時,立即切斷電源,記錄此時的總消耗電量E,以Wh表之,待水溫上昇至最高溫度,記錄為T2,以℃表之;量測內鍋之質量,記錄為M kg。
電鍋熱效率計算方式如下:
(三)熱效率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實測熱效率之數值,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6:00
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1月1日起廢止) 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504010720號
95年2月2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廢止
一、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產品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腦監視器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四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4))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實測值需符合下列標準: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實測開機模式/有效功率之數值,計算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五)產品實測睡眠模式/低功率及關機模式/待機電力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7:00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10月21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8年8月3日停止適用)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7350號
94年10月21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申請節能標章認證 ,其產品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4125之規定,實測值需符合下列基準:
(一)發光效率需高於(含)60lm/W。
(二)平均演色性指數需高於(含)80。
(三)「2000小時之光束維持率需高於85%」(94年12月31日前之試驗報告適用)或「1000小時之光束維持率需高於90%」(95年1月1日後之試驗報告適用)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發光效率(lm/W)。
(四)產品之實測發光效率,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即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能源局公告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附件.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8:00
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9月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8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7230號
94年9月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未曾使用之車輛,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 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檢測之。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 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檢測之。
四、廠商製造或進口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國家標準CNS 3105檢測之。
五、第二點至第四點之檢測,廠商應提出經濟部認可之車輛檢驗室或各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車輛檢驗室之檢測證明資料。
六、車輛節能標章標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三)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8:00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6月1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7年7月7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1010號
94年6月1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7年7月7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檔案
940601能技字09404011050除濕機.pdf
drinking.doc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09:00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3年10月20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11月16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304040030號公告
93年10月20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11月16日起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試驗方法請參考相關檔案
相關檔案
961116廢止冰溫熱型開飲機公告本文.pdf
961116廢止冰溫熱型開飲機公告附件.tif
water2-test.doc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0:00
溫熱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6年10月22日停止適用) 溫熱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四字第09304010530號
93年6月4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10月22日起停止適用
溫熱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試驗方法請參考相關檔案
相關檔案
930604能四字09304010530溫熱型開飲機.pdf
water-test.doc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0:00
烘手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92年9月12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12年2月10日公告廢止,112年10月1日生效) 烘手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能四字第09204022000號
92年9月12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12年2月10日公告廢止,112年10月1日生效)
1.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檢測,烘手機之實測值應不低於90%,產品若為觸控式機種,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0秒;產品若為感應式機種,則應於離開使用狀態後二秒內停止電源供應,且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2.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 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係指烘手機經由熱風輸出之總熱能與烘手機總消耗電能之比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1:00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92年9月12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2月6日停止適用)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能四字第09204022000號公告
92年9月12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2月6日起停止適用
1.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檢測,吹風機在強風量狀態下與弱風量狀態下之實測值應不低於90%。
2.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 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係指吹風機經由熱風輸出之總熱能與吹風機總消耗電能之比值。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4:00
乾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02年11月20日停止適用) 乾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四字第09104014170號
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102年11月20日停止適用
1.產品能源因數值(EF),須依能源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其實測值應高於1.7kg/kWh以上。
2.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因數比值(EF)。
(c)產品之實測能源因數比值(EF),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d)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併同公告之「乾衣機能源效率試驗方法」。
3.備註:
乾衣機能源因數值(EF)計算方式:
(a)EF(kg/kWh)=實際乾燥試布重量(kg)÷修正後每一循環消耗電量Et(kWh/cycle)
(b)Et=35÷(實測試布乾燥率-實測試布脫水率)×實測每一循環消耗電量
(c)實測試布乾燥率(%)=實際乾燥試布重量÷實測試布乾燥後重量
(d)實測試布脫水率(%)=實際乾燥試布重量÷實測試布脫水後重量
相關檔案
91年公告.pdf
91年公告產品項目.pdf
乾衣機能源效率試驗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5:00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5年3月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4月13日停止適用) 洗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504010860號
95年3月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
一、洗衣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須符合JIS C9606之試驗條件及方法,在最大負荷之洗滌容量、高水位、標準洗滌行程之測試模式下,洗淨比達零點八以上,洗清比達一點零以上且脫水度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洗淨洗清每公斤衣物所實測耗電量不得高於每公斤零點零一三度。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5:00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10月24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104年3月1日停止適用)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5980號
94年10月24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
一、螢光燈管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產品需符合依國家標準CNS691、CNS13755、CNS10839及CIE13.3進行測試,實測值需符合下列標準:
(以上產品能源效率證明文件需註明安定器型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發光效率(lm/W)與平均演色性指數。
(四)產品之實測發光效率,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即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6:00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5920號令
94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產品需符合 CNS 14466 國家標準之規定,並依IEC 62301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被動待機模式(Passive Standby Power Mode)待機電力之測試,其實測值需符合下列基準:
產品類別
|
待機電力(W)
|
|
<=2.0
|
液晶電視(LCD TV)
|
<=2.4
|
電漿電視(PDP TV)
|
<=3.2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於被動待機模式之待機電力(W)與使用模式下之耗電量。
(四)產品之實測待機電力,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6:00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6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四字第09104014170號公告
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1.產品能源因數值(EF),須依國家標準(CNS 2062)或能源主管機關最新版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其實測值應符合下列標準:
電冰箱等效內容積(公升)
|
風扇式家用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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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400公升
|
EF實測≧EF92年標準X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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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公升以上
|
EF實測≧EF92年標準X1.15
|
2.EF
92年標準
低於400公升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標準=V/(0.058V+38.3)
|
400公升以上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標準=V/(0.054V+35.2)
|
3.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因數比值(EF)。
c.產品之實測能源因數比值(EF),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d.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CNS2062)。
4.備註:
電冰箱能源因數值(EF)計算方式
a.EF
實測=V/W
M (公升/千瓦小時/月)
b.WM:每月消耗電量(KWh/月)
c.V(公升):表等效內容積。V=V
R+K×V
F
d.V
R(公升):冷藏室有效內容積
e.V
F(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f.K: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系數,二星級為1.56,超二星級為1.67,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7:00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6月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6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1050號
94年6月1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 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1.產品能源因數值(EF),須依國家標準(CNS 12492)或能源主管機關最新版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其實測值應高於1.08公升/kWh以上。
2.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因數比值(EF)。
c.產品之實測能源因數比值(EF),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d.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CNS 12492)。
3.備註:除濕機能源因數值(EF)計算方式
a.EF(公升/kWh)=額定除濕能力(公升/天)÷額定消耗電功率(W)×1000÷24
相關檔案
940601能技字09404011050除濕機.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8:00
蒸發冷凝式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3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94年6月1日起實施(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蒸發冷凝式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304040120號公告
93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94年6月1日起實施,
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註
1. 能源效率比(EER)依該等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CNS規定)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
2. 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c.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效率比值(EER)。
d.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比值(EER),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e.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 CNS3615、 **: CNS14464、 CNS3615)。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20:00
氣冷式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3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94年6月1日起實施(96年8月1日停止適用) 氣冷式冷氣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304040120號公告
93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94年6月1日起實施,
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註
1. 能源效率比(EER)依該等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CNS規定)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
2. 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c.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效率比值(EER)。
d.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比值(EER),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e.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國家標準(*: CNS3615、 **: CNS14464、 CNS3615)。
相關檔案
91年公告產品項目.pdf
931117能技字09304040120冷氣機.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