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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
 
作業要點申請及使用須知規費說明獎勵優惠措施
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作業要點 < 作業要點下載 >  97.08.25更新公告
一、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節約能源,鼓勵廠商生產節約能源之高效率產品及引導消費者優先選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為推動節能標章業務,得委託專業機構為本要點執行單位,辦理相關事務;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定之。
三、 本要點所稱節能標章,係指經本局依法註冊之節約能源圖樣。
節能標章顏色應以藍色及紅色標準色印刷(Pantone Process 196-1 CVS C100 M070 Y000 K000及Pantone Process 49-1 CVS C000 M070 Y100 K000)。 依本要點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者,於使用時,應依本局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 本要點適用之產品類別、項目、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式,由本局另訂之。
五、 為辦理前點節能標章之產品類別、項目、能源效率基準、標示方式及標章使用之審議,本局得邀請相關專家組成節能標章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 具有電機、機械、化工、能源、環保或經濟相關之專家學者代表一人至五人。
(二) 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一人至四人。
六、 審議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七、 廠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為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其申請使用標章之產品應符合第四點訂定之能源效率基準。如該產品性能及規格已訂有國家標準者,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前項所稱產品係指廠商自行生產、委託生產或進口者,且直接使用電能、燃油、燃氣或其他能源之器具或設備。
八、 廠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應區別產品型號,填具節能標章申請書,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執行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文件資料初審,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可以補正者,應通知廠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與規定不符者,執行單位應逕為退件。
申請經初審通過後,執行單位應報請審議會複審。經複審通過後,執行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辦理節能標章使用契約之簽訂,並報請本局核發節能標章使用證書。 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九、 廠商應自行負擔產品申請標章認證之能源效率檢測費用及產品獲證後不定期抽驗之能源效率檢測費用。
十、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應分別記載獲證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產品名稱與型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限等。
十一、 節能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節能標章使用契約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廠商得檢具原核發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廠商及產品之基本證明文件與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向執行單位提出續約申請,續約期間為二年,並得多次續約。
前項續約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須於原契約期限內,有生產或銷售之實績。
十二、 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變更時,廠商應依修正後之基準申請節能標章。但原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執行單位於節能標章使用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應以書面通知廠商辦理續約作業;廠商申請續約時應檢送符合修正後能源效率基準之產品證明文件,提送執行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節能標章。但修正後之能源效率基準調降者,不在此限。
十三、 產品類別及項目有廢止之必要者,執行單位應於本局廢止前六個月公告,不再受理廠商使用節能標章之申請。
十四、 節能標章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依使用契約彙整前一季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送執行單位建檔及管理。
十五、 自產品獲證時起一年內,若無該項產品之生產及銷售實績,執行單位應要求獲證廠商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並提報審議會審議;獲證廠商無正當理由或不為說明者,審議會得決議並報請本局終止獲證廠商之節能標章使用權。
十六、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及節能標章使用權不得轉讓或買賣。
十七、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補發或換發。
十八、 廠商僅得將節能標章使用於獲證之產品,不得將節能標章用於其他未獲證之產品,亦不得將節能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十九、 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對獲證產品實施節能標章產品能源效率抽驗,廠商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抽驗。
二十、 前點獲證產品之能源效率抽驗,執行單位得委由具公信力之檢測單位檢測之。
前項檢測結果未符合產品申請時所訂定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者,執行單位應陳報本局同意後,將該項產品相關資訊自節能標章專屬網站移除,並以書面通知獲證廠商於三個月限期內改善,並於受通知改善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實施複查。 執行單位為複查時,複查樣品數應為抽驗相同機型之節能標章產品之二倍。
第二項複查結果,其改善完成且產品符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者,執行單位應陳報本局同意後,於節能標章專屬網站恢復該項產品相關資訊;複查結果仍不符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者,執行單位應提報審議會報請本局終止其節能標章使用權。
二十一、
獲證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提送審議會審議,報請本局終止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業。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
(四)節能標章使用之續約申請經審核未通過。
(五)未依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續約。
(六)未依第十四點規定提報節能標章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
(七)未依第十五點規定提出獲證產品之無產量及銷售量實績之書面說明。
(八)違反第十六點規定轉讓或買賣。
(九)違反第十八點規定用於未獲證之產品或作為他用。
(十)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抽驗。
(十一)獲證產品經抽驗複查,未符能源效率基準。
經本局終止廠商之節能標章使用權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停止使用節能標章並訂期繳回使用證書。廠商逾期不為繳回者,由本局註銷之。

 

 

 


 

節能標章申請及使用須知  < 申請及使用須知 下載 > 95.05更新
一、 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節能標章制度,提供廠商申請及使用標章時之參考依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廠商得依規定向經濟部能源局得委託之執行單位辦理節能標章申請作業。
三、 廠商應為合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其申請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節能標章公告之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
(二) 該產品性能及規格如已訂有國家標準者,亦應符合國家標準。
前項所稱產品係指廠商自行生產、委託生產或進口者,且直接使用電能、燃油、燃氣或其他能源之器具或設備。
四、 申請使用節能標章之廠商,以公司或工廠別提出申請,每一產品型號限申請一件節能標章證號。
五、 廠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時,應繳交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一)
(一)
廠商及產品基本資料
1.公司概況
2.產品規格
3.產品生產基本流程、適用條件、場所及使用限制說明
4.產品全貌照片(三吋x五吋)及系列產品說明
(二)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自行生產且自行販售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B、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進口產品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需要申請工廠登記證之廠商可免附)。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產品生產工廠於標章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向工廠所在地之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申請之,工廠最新為期一年期間,未曾受到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相關證明。
F、其他
2.委託生產且自行販售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委託生產廠)。
B、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向工廠所在地之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申請之,產品生產工廠最新為期一年期間,未曾受到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相關證明。
F、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乙份。
G、委託生產廠商之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
H、其他
備註:
(1)F、G資料為產品生產工廠協助委託廠商申請時所需。
(2)若工廠與販售廠商屬集團企業,不需提供F、G資料。
3.進口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B、產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或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其他
(三)
產品能源效率證明文件。 前三款之基本資料或證明文件,如有修正時,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
六、 依前點,產品能源效率證明文件可為:
1.
由國內具公信力之檢測單位(含取得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依公告之能源效率測試方法進行檢測,並出具該項能源效率之測試報告正本或視同正本之影印本乙份(車輛除外);
2.
經濟部或各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車輛檢測機構,出具該車型耗能測試報告正本或視同正本之影印本乙份(車輛適用);
3.
產品如已取得國內具公信力單位核發之其他標章或其他品質認證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
若國內檢測單位無法檢測該產品之能源效率時,則檢附國外檢測之能源效率證明文件,並證明該實驗室屬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認可實驗室,以報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流程圖 >
1.
申請:廠商填具「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填妥後加蓋公司印文,並將其他相關資料依序裝訂,送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作業。
2.
初審:初審:執行單位於受理節能標章使用申請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及准駁建議並提報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審議得續延一個月。初審時間不含標章申請者補正資料以及現場抽驗之作業時間。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須補正者,應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與規定不符者,執行單位應為退件,由執行單位逕行提報審議委員會。
3.
複審:經審議委員會複審,複審結果由執行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4.
發證:經審議委員會核准後,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個月內進行節能標章使用契約書之簽訂。待契約書簽約完成後,由執行單位報請經濟部能源局核發節能標章使用證書。
5.
續約:節能標章使用契約期限屆滿後,廠商得於期滿前四個月內檢具產品之能源效率證明文件、產品生產或銷售實績與未受環保處分證明,向執行單位提出續約申請,續約期間為二年,並得多次續約。
廠商申請續約時應檢送符合最新公告之能源效率基準之產品證明文件,提送執行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節能標章。但能源效率基準未修正或調降者,則不須檢具能源效率相關文件。
八、 節能標章之圖示為依經濟部節能標章註冊之圖樣(中華民國標章註冊證編號:00000057)。節能標章顏色應以藍色及紅色標準色印刷(Pantone Process 196-1 CVS C100 M070 Y000 K000及Pantone Process 49-1 CVS C000 M070 Y100 K000)。但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印刷。
九、 節能標章獲證廠商得使用節能標章,使用時,不得變形,但得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並得於節能標章圖樣外圍下方標示證書字號,或加印「節能標章」字樣。節能標章得張貼於產品、包裝、容器、產品型錄或送貨單之顯明處。
十、 廠商使用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節能標章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上旬,依使用契約彙整前一季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資料,送執行單位建檔管理。獲證廠商係指使用證書載明之廠商。
2.
廠商停止生產節能標章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單位報備。
3.
獲證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證產品之能源效率抽驗。
4.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或換發。
5.
節能標章使用不得轉讓或買賣。
6.
獲證廠商僅可將節能標章使用於所獲證之產品,其他產品之包裝均不得使用或將節能標章用作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7.
使用期限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或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終止使用節能標章之廠商,不得繼續使用節能標章,違者使用視同仿冒。

 

 

 


 

規費說明
能技字第09904034180號
修訂『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並自99年3月16日起生效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規費匯款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
經濟部能源局301專戶 帳號:270211
請撥款者於備註欄述明:公司名稱-節能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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