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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經濟部能源局為推動節能標章制度,提供廠商申請及使用標章時之參考依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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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廠商得依規定向經濟部能源局得委託之執行單位辦理節能標章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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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廠商應為合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其申請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符合節能標章公告之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
(二) 該產品性能及規格如已訂有國家標準者,亦應符合國家標準。
前項所稱產品係指廠商自行生產、委託生產或進口者,且直接使用電能、燃油、燃氣或其他能源之器具或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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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使用節能標章之廠商,以公司或工廠別提出申請,每一產品型號限申請一件節能標章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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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廠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時,應繳交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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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廠商及產品基本資料
1.公司概況
2.產品規格
3.產品生產基本流程、適用條件、場所及使用限制說明
4.產品全貌照片(三吋x五吋)及系列產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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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自行生產且自行販售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B、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進口產品及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需要申請工廠登記證之廠商可免附)。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產品生產工廠於標章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向工廠所在地之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申請之,工廠最新為期一年期間,未曾受到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相關證明。
F、其他 2.委託生產且自行販售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委託生產廠)。 B、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向工廠所在地之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申請之,產品生產工廠最新為期一年期間,未曾受到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相關證明。
F、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乙份。
G、委託生產廠商之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 H、其他
備註:
(1)F、G資料為產品生產工廠協助委託廠商申請時所需。
(2)若工廠與販售廠商屬集團企業,不需提供F、G資料。 3.進口廠商:
A、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B、產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或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車輛除外)。
D、經濟部授權機構核發之車型基本資料(適用車輛)。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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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產品能源效率證明文件。
前三款之基本資料或證明文件,如有修正時,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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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依前點,產品能源效率證明文件可為: |
1. |
由國內具公信力之檢測單位(含取得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依公告之能源效率測試方法進行檢測,並出具該項能源效率之測試報告正本或視同正本之影印本乙份(車輛除外); |
2. |
經濟部或各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車輛檢測機構,出具該車型耗能測試報告正本或視同正本之影印本乙份(車輛適用); |
3. |
產品如已取得國內具公信力單位核發之其他標章或其他品質認證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4. |
若國內檢測單位無法檢測該產品之能源效率時,則檢附國外檢測之能源效率證明文件,並證明該實驗室屬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認可實驗室,以報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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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流程圖 > |
1. |
申請:廠商填具「節能標章申請書」乙份,填妥後加蓋公司印文,並將其他相關資料依序裝訂,送執行單位辦理申請作業。 |
2. |
初審:初審:執行單位於受理節能標章使用申請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及准駁建議並提報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審議得續延一個月。初審時間不含標章申請者補正資料以及現場抽驗之作業時間。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須補正者,應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與規定不符者,執行單位應為退件,由執行單位逕行提報審議委員會。 |
3. |
複審:經審議委員會複審,複審結果由執行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
4. |
發證:經審議委員會核准後,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個月內進行節能標章使用契約書之簽訂。待契約書簽約完成後,由執行單位報請經濟部能源局核發節能標章使用證書。 |
5. |
續約:節能標章使用契約期限屆滿後,廠商得於期滿前四個月內檢具產品之能源效率證明文件、產品生產或銷售實績與未受環保處分證明,向執行單位提出續約申請,續約期間為二年,並得多次續約。
廠商申請續約時應檢送符合最新公告之能源效率基準之產品證明文件,提送執行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節能標章。但能源效率基準未修正或調降者,則不須檢具能源效率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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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節能標章之圖示為依經濟部節能標章註冊之圖樣(中華民國標章註冊證編號:00000057)。節能標章顏色應以藍色及紅色標準色印刷(Pantone
Process 196-1 CVS C100 M070 Y000 K000及Pantone Process
49-1 CVS C000 M070 Y100 K000)。但廠商得視產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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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節能標章獲證廠商得使用節能標章,使用時,不得變形,但得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並得於節能標章圖樣外圍下方標示證書字號,或加印「節能標章」字樣。節能標章得張貼於產品、包裝、容器、產品型錄或送貨單之顯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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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廠商使用節能標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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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節能標章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上旬,依使用契約彙整前一季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資料資料,送執行單位建檔管理。獲證廠商係指使用證書載明之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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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廠商停止生產節能標章產品時,應於停止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單位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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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獲證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證產品之能源效率抽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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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加具證明申請補發或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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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節能標章使用不得轉讓或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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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獲證廠商僅可將節能標章使用於所獲證之產品,其他產品之包裝均不得使用或將節能標章用作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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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期限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或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終止使用節能標章之廠商,不得繼續使用節能標章,違者使用視同仿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