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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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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未曾使用之車輛,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 令規定。
2. 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車輛 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檢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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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廠商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
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
FTP 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檢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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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廠商製造或進口機器腳踏車應符合下列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其測試方式應依據國家標準CNS 3105檢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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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點至第四點之檢測,廠商應提出經濟部認可之車輛檢驗室或各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車輛檢驗室之檢測
證明資料。
6. 車輛節能標章標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a)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b)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c) 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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