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風管冷氣機
電冰箱
乾衣機
除濕機
洗衣機
電視機
電風扇
螢光燈管
吹風機
烘手機
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開飲機
冰溫熱型飲水機
車輛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
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
燃氣台爐&即熱式瓦斯熱水器
貯備型電熱水器
電鍋
電熱水瓶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DVD(錄)放影機
--烘手機

1. 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檢測,烘手機之實測值應不低於90%,產品若為觸控式機種,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
 時間不得超過40秒;產品若為感應式機種,則應於離開使用狀態後二秒內停止電源供應,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
 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2. 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 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
   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
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係指烘手機經由熱風輸出之總熱能與烘手機總
消耗電能之比值。